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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工”工资被拖欠的维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6 17:15:11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员工每天工作应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工作时间延长的,应支付相应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案情】春节临近,为应急,招用短期工的单位多了起来,上周

  核心内容: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员工每天工作应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工作时间延长的,应支付相应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

  【案情】

  春节临近,为应急,招用短期工的单位多了起来,上周,小雨和小梅两姐妹逛街看见一家酒店急需招聘服务员,工作10日工资1500元,到日当天结算付款。小雨和小梅觉得工资待遇不错便应聘了服务员,每天起大早打扫客房、洗衣服、晾晒被褥、洗菜……晚上还要轮流值夜班。终于熬到期,欢喜着找到经理结算工钱,可经理却以“最近人员流动大没得空统计,会计有病没上班、支出无人审批”为由,拒绝了两姐妹的结算工资请求。一番理论无果,小雨和小梅来到司法所咨询相关法律规定、条例寻求帮助。

  【维权支招】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这一规定是对劳动者获得工资报酬权的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即使经营亏损甚至破产,也必须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只要单位扣发的工资不在代扣、扣发、减发工资的法定范围内,就是非法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为此她们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请求处理,进而依法维护自身利益。(张雪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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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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