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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维权成本居高难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6 17:10:01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劳动争议案件难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完毕,有些劳动争议案件仅仲裁程序就需要将近一年的处理时间。争议期间,劳动者难以就业。以北京为例,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劳动者的直接工资收入损失最少7560元。1月8日,北京义联劳动法

  核心内容:劳动争议案件难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完毕,有些劳动争议案件仅仲裁程序就需要将近一年的处理时间。争议期间,劳动者难以就业。以北京为例,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劳动者的直接工资收入损失最少7560元。

  1月8日,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发布《劳动维权研究报告》显示,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总体呈现增长趋势,尽管相关法律实施已经5年,用人单位贯彻落实法律的自觉性仍然较差,非规范用工仍然大行其道;劳动者维权成本高,大多数要经历两个以上法律程序,平均周期一年以上。

  义联中心从2007年到2012年10月底共处理劳动法律援助申请4146件,通过对这些案件的分析发现,劳动争议总体呈现递增的趋势,排在第一的是劳动报酬争议,而劳动者为了维权需要付出高昂成本,同一劳动者经历两个以上法律程序的案件占60%以上。

  劳动争议呈增长趋势

  据义联中心主任黄乐平介绍,从该中心历年法律援助案件数量情况分析,劳动争议总体呈现递增的趋势,2008年的月均数量比2007年月均数量增长了85%,而2012年月均数量是2008年月均数量的5.27倍。

  “虽然近两年的增长速度不再像2008年和2009年的井喷态势,但增速仍然保持在20%左右的可观水平。”黄乐平说,义联受理案件情况,与全国劳动争议发展趋势总体保持一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新受理案件69.3万件,2009年为68.4万件,2011年为131.5万件。

  黄乐平认为,新法的施行对于劳动者维权积极性有很大的刺激作用,也反映出劳动用工的整体状况和劳动权利保障的现实不容乐观。

  报告表明,根据申请的数量,排在第一的是劳动报酬争议,占到了受理案件的50.09%,其中加班费争议在整个劳动报酬争议中又占一半左右,此外还涉及拖欠工资、克扣工资。

  排在第二位的是与劳动关系相关的争议。在这一类争议中,涉及未签订劳动合同(含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占34.21%,离职经济补偿的纠纷占到了劳动关系争议总量的67.61%。

  数据从侧面反映出,虽然《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实施已近5年,但企业贯彻落实法律的自觉性仍然较低,非规范用工的现象仍较为普遍。

  报告还显示,涉案用人单位有74.98%是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占6.44%,其他性质的单位如合资企业、事业单位等,比例均不足5%。数据一方面体现出民营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日渐重要的地位,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民营企业、特别是小企业用工不规范、违法行为多见。这样的违法行为涉及金额不大,但广泛存在,给普通劳动者造成危害。

  维权成本居高不下

  统计发现,劳动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付出高昂的成本。维权成本,主要体现在经济成本、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方面。

  据介绍,一般情况下,一个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从纠纷发生至裁决作出,平均周期约为六个月,在此过程中,劳动者难以正常就业。以北京为例,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劳动者的直接工资收入损失最少7560元,加之此期间必要的生活成本支出,按1000元/月计算,累计损失总额将达到13560元。

  在时间成本方面,普通劳动争议案件一般需要经历三个法律程序,排除司法机关审查、送达等时间因素,最长需历时18个月;涉及劳动关系纠纷的普通工伤案件,从申请工伤认定之日计算,如将所有程序进行完毕,前后需历经12个程序,耗时36个月以上,而如果是职业病案件,经历的程序将在此基础上再增加3个,耗时也将更长。

  义联中心法律援助部主管韩世春说,实际上,由于劳动争议的频发,加之各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仲裁员及法院劳动争议审判人员的配备不齐,劳动争议案件难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完毕,有些劳动争议案件仅仲裁程序就需要将近一年的处理时间。

  在机会成本方面,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后,在相对长的一段时间内将无法正常就业,将面临就业机会减少的风险,机会成本无形增加。同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的,对于其将来的就业,也会带来诸多障碍,新用人单位对于与单位发生诉讼纠纷的劳动者,更多倾向于不予录用。

  韩世春举例说,山东籍农民工贾某2011年1月因与单位发生纠纷诉诸法律,并在诉讼过程中寻求媒体介入,其再次求职时,由于很多单位都知道他与原单位打官司的事,因此以各种理由对其进行拒绝,目前他只能失业在家。[page]

  涉及劳务派遣工劳动争议更易遭遇推诿

  5年来,义联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劳务派遣用工的案件达到355件,占案件总量的8.56%。从劳动派遣用工单位的性质看,国有企业、合资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比例较高,分别占案件总数的47.61%和42.82%。从行业分布情况分析,劳务派遣用工多集中于加工制造等劳动密集型行业。

  报告认为,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本为解决企业劳动力不足之需,只是辅助的、灵活的用工方式之一,但在现实中,用工单位为了达到使用劳动力而不承担劳动法义务的目的,安排本单位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再行派遣至单位工作,或者强迫劳动者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更有甚者,采取欺诈方式诱骗劳动者签订空白劳动合同,再安排劳务派遣单位补填劳动合同。

  河北籍农民工张岗原为一个混凝土搅拌站的司机,负责给客户的建筑工地运送混凝土,后来,张岗所在的搅拌站被北京一家市属国有建筑集团吞并。搅拌站被收购之后,张岗本以为可以成为国有企业正式工人,却没想到这家企业统一要求搅拌站工人与劳务派遣公司签劳动合同,再以劳务派遣公司的名义派遣至单位从事混凝土运输工作。2012年,张岗因待遇计算问题与这家企业发生争议,被退回了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公司与张岗解除劳动合同。张岗为此将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告到法院,要求支付加班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

  报告表明,虽然总体上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用工规范性程度较高,发生劳动争议的比例相对低,但国有企业在劳务派遣争议用工单位中所占比例最高,其用工情况的合法性存在瑕疵,大量不规范的用工行为被劳务派遣制度所掩盖,导致国企的用人情况出现分化——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职工享有较高的报酬、全面的保障;而劳务派遣工则不然,不仅平时得不到身份上的认同、福利上的保障,在发生争议时,也更容易遭遇推诿。

  报告建议,完善劳动立法,强化对于劳动者的权利保护,减少和消除权利真空。政府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督力度,形成常态化监督管理模式,避免运动式突击检查。作为劳动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工伤认定等行政确认等法律途径,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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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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