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劳动法 > 劳动法动态 > 法院多收诉讼费物价局立案调查 法院如数退还

法院多收诉讼费物价局立案调查 法院如数退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6 05:03:34 人浏览

导读: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多收2万多元诉讼费,案件当事人多方奔走维权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多收2万多元诉讼费,案件当事人多方奔走维权

  “奔波了这么久,今天终于拿到了被多收的诉讼费,在感谢物价部门公正执法的同时,我对法院能知错就改的态度也表示认可。”12月8日上午,在农行百色分行取出2万多元现金后,农民工梁海权喜笑颜开。

  事情还得从8年多前说起。2003年,湖南环达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环达公司)被指定为百色至罗村口高速公路建设NO.7合同段的分包人,后环达公司成立了该项目合同段经理部一工区,并与梁海权带领的农民工队伍签订了桥梁建设的相关合同。但工程完工后,双方产生了纠纷,环达公司以梁海权多领工程款为由,将他告到法院。该案后经检察机关抗诉等程序,发回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09年8月,梁海权向百色市中院提起反诉请求,要求法院判令环达公司支付工程款及民工工资共计410多万元。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决定与发回重审的案件一起合并审理,并向梁海权收取诉讼费人民币40251元。

  梁海权告诉记者,交了4万多元诉讼费后,他感觉法院对反诉案合并审理还收这么高的诉讼费不合理,于是,他经常去新华书店南宁书城购买法律书刊查阅有关诉讼费交纳的相关规定,又多次向法院提出自己的主张,并书面申请要求法院退还多收的诉讼费,但都没得到支持。

  今年11月,梁海权向百色市纪检监察部门书面反映法院多收诉讼费问题,接待他的工作人员建议他向百色市物价局举报。12月1日,百色市物价局受理了梁海权的举报后,并立案调查。结果表明,按国务院最新实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而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违反规定,乱收、多收反诉当事人梁海权的诉讼费是违法行为。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规定,“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12月7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裁定书,由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退回梁海权被多收的诉讼费。

  “真的对不起,由于我们当初审查不严等原因,多收了当事人的诉讼费,在此表示道歉。”12月8日上午9时多,在百色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百色市中院立案庭庭长蒋旭初等向当事人梁海权当面表示了歉意。随后,梁海权拿到了百色市中院开出的20126元的现金支票,并提取了现金。

  百色物价部门相关人员表示,他们处理法院乱收诉讼费并退还当事人费用的案件还是第一起。梁海权则说,他对百色物价部门迅速处理违法收费案件,秉公执法、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表示感谢,对法院知错就改并勇于向当事人致歉的行为予以认可。

  作者:徐庆成

  阅读延伸:劳动纠纷/劳动争议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