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怀孕及生养的女职工应该给予特殊劳动保护
导读: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1日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11月21日新华网)
在我国,女性还未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特别在就业和劳动保护上。人是感情的动物,女性为人类的生存繁衍承担了太多的义务,理当格外受到每一个人的尊重。现在,不少用人单位只从单位自身利益考量,员工怀孕后要生孩子了,想请假异乎寻常的困难,有的为了下一代不得不忍痛辞去工作。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义是以人为本,社会要尊重、爱护、保护每一个人。和谐社会不能让女性沦为弱势群体,否则还谈何公平与正义?法律是公平与正义的“守护神”,在法律上对女职工要给予特殊保护,是由女职工身体条件和所担负任务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有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有利于民族优秀体质的延续。由于女性身体结构和生理机能的特点,决定了对女工要给予特殊保护,例如妇女在一生中所遇到的经期、孕期、产期、哺育期生理机能的变化过程,就需要在劳动中给予特殊保护。
另外,世界上只有男人和女人两种人,女人能顶半边天,女人的作用发挥得越大,男人的压力相对就会减轻许多。从这个意义上说,保障妇女权益实质也是保护男人的权益。只有充分保障女人的合法权益,对她们加强特殊的劳动保护,让怀孕及生养的女人休息好、调养好,男人才会少一分家庭压力和工作压力。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拟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产假也由90天增至14周。若该保护条例能顺利通过,将从立法层面对女职工进行更完善的特殊劳动保护,这彰显了我国政治文明的进步,是法制与时俱进的体现。我们期待这部条例能早日出台,让广大女职工体面劳动和幸福生活。(四川新闻网太阳鸟时评 钱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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