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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启动劳务派遣用工专项整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5 23:01:40 人浏览

导读:

记者11日6日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从11月5日到12月20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总工会将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劳务派遣用工专项整治行动。此次行动是为了进一步掌握四川劳务派遣用工情况,加强劳务用工管理,依法规范劳务派遣行为

  记者11日6日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从11月5日到12月20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总工会将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劳务派遣用工专项整治行动。此次行动是为了进一步掌握四川劳务派遣用工情况,加强劳务用工管理,依法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重点纠正部分用工单位存在的虚假派遣、变相自我派遣、违法将直接用工转为劳务派遣,部分劳务派遣机构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以及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工会和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等权利得不到保障等行为,依法严肃处理一批典型案例,并向社会公布。

  此次专项整治将在为期一个半月的时间内,对全省劳务派遣机构进行全覆盖检查清理,对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单位进行抽查,重点检查跨地区派遣和派遣劳动者1000人以上的劳务派遣机构,以及使用劳务派遣人员100人以上或占用工总数比例达30%以上的用工单位。整治内容包括全面摸清我省劳务派遣机构户数、分布、经营状况以及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基本情况;对不具备法定资质、超出核定经营范围从事劳务派遣或违规设立的劳务派遣机构进行依法清理。其中,注册地在四川省工商局的劳务派遣机构以及省属、中央在川企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接牵头组织进行检查清理。

  有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劳动合同法》第57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各地应按照该项规定,对清理中发现的超出核定经营范围从事劳务派遣的单位,应责令其停止劳务派遣业务;已登记但注册资本少于50万元等情况的劳务派遣机构,应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变更经营范围或进行注销。同时,《劳动合同法》第67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各地应按照该项规定,对清理中发现的用人单位通过自行出资设立、控股设立或挂靠设立等方式设立的劳务派遣机构,应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注销。

  专项行动期间还将依法纠正部分用工单位存在的虚假派遣、变相自我派遣、违法将直接用工转为劳务派遣,部分劳务派遣机构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以及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工会和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等权利得不到保障等行为,遏制劳务派遣领域的违法活动,积极探索建立劳务派遣用工长效监管机制,推动形成劳务派遣市场新秩序。

  阅读延伸:劳动纠纷/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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