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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的阳光落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5 18:53:29 人浏览

导读:

“坚持听证制度,推行裁前公示制度,让减刑假释案件在阳光下运行,让每一名服刑罪犯都受到法律的公正对待。”10月12日,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杨正胜在减刑假释工作会议上这样强调。自2008年5月,邵阳中院将减刑假释审判职能调整至审判监督二庭后,三年多时间里

  “坚持听证制度,推行裁前公示制度,让减刑假释案件在阳光下运行,让每一名服刑罪犯都受到法律的公正对待。”10月12日,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杨正胜在减刑假释工作会议上这样强调。自2008年5月,邵阳中院将减刑假释审判职能调整至审判监督二庭后,三年多时间里他们审理了近3000件减刑假释案件,一大批罪犯通过减刑假释出狱后走上社会,步入正轨。

  听 证

  让司法更加明白

  “虽然这次没能减刑,但我心服口服。”近日,一场减刑假释听证活动正在湖南省邵阳监狱举行。罪犯曾某在听取了邵阳监狱对其予以减刑一年五个月的意见,以及邵阳中院法官对其不予以减刑的说理释明后表示。曾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判令其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2万余元。今年6月,邵阳监狱据其改造表现,呈报减刑一年五个月,邵阳中院在听证时发现罪犯曾某在受害人极其困难的情况下,有能力而不履行附带民事判决,据此依法裁定对罪犯曾某不予减刑。

  “即使是罪犯,只要他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条件,法律就应当公正对待,促其早日回归社会。”承办法官李平春道出了邵阳中院审监二庭全体法官共同的心声。

  近年来,邵阳中院对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听证进行了有益的探索。2008年,他们出台了《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办案规则(试行)》,明确规定了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听证的条件、步骤、程序等。通过对减刑假释案件进行公开听证,让执行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共同参与,使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让获得减刑假释机会的罪犯看得清楚,听得明白,依法保障罪犯的知情权、辩护权,最大限度地提高司法公正与透明度,

  随着减刑假释案件听证范围不断扩大,听证率也大幅跃升。尽管监管机关的听证场地设施简陋,但法官们都毫无怨言,与狱警、检察人员密切配合,坚持在烈日下的草坪里、在简陋的车间内按程序开庭听证;尽管辖区内的看守所分散,有时一个看守所只呈报了三五件减刑假释案件,但为了切实提高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公开透明度,他们来回坐车六七个小时去县看守所听证。2011年除夕前,李平春、姚云等法官用四天时间先后到五个县(区)看守所内开庭听证。正因为有了这种努力,到今年上半年,该院减刑假释公开听证率已经达到88.11%,而对邵阳监狱呈报的减刑假释案件听证率已达到100%。

  公 示

  让裁判更加透明

  “邵阳监狱:本院经公开听证和审查,对下列罪犯提出拟裁定减刑、假释意见,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或实名举报,可在9月25日12时前通过邵阳监狱刑罚执行科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如无异议,公示期满后,本院将依法作出裁定。”前不久,邵阳中院一纸裁前公示在邵阳监狱激起阵阵涟漪,成为了罪犯们经常讨论的话题。“法院把拟减刑假释名单在监狱公开,接受监督,在邵阳监狱还是头一次。”正在邵阳监狱服刑的郑某说。

  据了解,“裁前公示”是法院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对刑罚执行机关呈报减刑假释的罪犯经过公开听证后,将合议庭对罪犯拟减刑假释的评议意见公开,并在监狱内公示。这种制度的推行,虽然加重了法官的工作量,但避免了“暗箱操作”之嫌,确保了司法的公平正义。

  “如果说公开听证让参与听证的罪犯自个弄明白,那么裁前公示就是让在一起服刑的罪犯看个明白,心里都亮堂起来。”邵阳中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马和平说,“将合议庭对罪犯拟减刑假释的评议结论在罪犯服刑的监狱内公示公开,并允许刑罚执行机关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提出异议,有力地促进了司法裁判的透明度。”

  郑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万元,执行机关呈报时建议对其减刑一年。经审理,合议庭发现罪犯虽然能认真接受改造,但因没有积极履行财产刑,公开听证时,执行机关也没有提交“要求减免其罚金”的确实依据,所以在裁前公示时,拟裁定只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公示后,经管教干部与郑某面谈,郑某对人民法院拟裁定意见与其他罪犯比较后表示认同。郑某申请执行机关将其减刑材料撤回,待缴纳罚金后再申请减刑。

  推行裁前公示制度以来,邵阳中院对386件减刑假释案件进行了裁前公示,125名正在服刑罪犯通过监狱刑罚执行机关提出了反馈意见。合议庭经重新评议后,采纳意见113条,占反馈意见总数的90.4%,对12名罪犯提出的异议,因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而未予采纳。

  “减刑假释案件裁前公示,提高了减刑假释工作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增强了服刑人员履行生效判决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邵阳监狱刑罚执行科副科长刘吉政对法院这项举措深表赞同。

  唤醒每一颗向善的心

  “为犯罪分子解开心结,促使犯罪分子进行思想改造,帮助他们融入社会,是邵阳中院减刑假释工作始终秉持的宗旨和目标。”马和平对记者说。

  罪犯莫某因犯盗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交付执行后,执行机关根据其改造表现,向法院呈报对其减刑六个月。主审法官在阅卷发现,有材料反映莫某在服刑前曾多次闹事,在当地造成很坏的影响。合议庭在评议时,承办法官认为莫某虽符合减刑条件,但如果在其思想上不做好教育工作,一旦减刑出狱,仍有继续闹事的可能。为此,合议庭成员特意到当地看守所提审莫某、帮助其提高认识,在法官的耐心教育后,莫某感动得痛哭流涕,真诚地表示服判息诉。

  帮助服刑罪犯解开思想疙瘩,重要的一方面就是帮助他们化解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为罪犯回归社会营造良好的环境。

  罪犯阳某减刑一案,原审判决生效时,罪犯及其亲属对法院判决的民事赔偿款4.5万元分文未付。执行机关第一次对其呈报减刑时,罪犯亲属虽能主动交来7000元的赔偿款,合议庭根据罪犯的改造表现及民事赔偿态度,只在呈报幅度的三分之二内对其予以减刑。今年6月,阳某再次获得减刑机会,其亲属主动向原审法院交纳了全部赔偿款,使原审判决得到全面执行,受害方亦向法院出具了对罪犯的谅解书,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罪犯阳某予以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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