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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划伤汽车女车主泄愤险入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5 04:31:15 人浏览

导读:

买车的人越来越多,可小区内的停车位不见增长,汽车乱停乱放、侵占其他车位的事情时有发生,住在大兴区的王某近日就差点因此惹出祸端。■案情回放:今年6月25日早上,杨某准备开车上班时发现其爱车又被划伤了,这已是这个月来第三次被划了。杨某忍无可忍,拨通了报警

  买车的人越来越多,可小区内的停车位不见增长,汽车乱停乱放、侵占其他车位的事情时有发生,住在大兴区的王某近日就差点因此惹出祸端。

  ■案情回放:

  今年6月25日早上,杨某准备开车上班时发现其爱车又被划伤了,这已是这个月来第三次被划了。杨某忍无可忍,拨通了报警电话。在接下来的几天,他便开始守株待兔,希望能把划车的人抓住。

  6月30日下午,杨某终于看到了划他车的王某,随即报警。王某承认汽车确实是她划伤的,原来,由于该小区内停车位有限,杨某等部分业主经常乱停乱放汽车,后来还加了地锁,导致王某家的汽车无处可停,所以她就把心中的怒火发泄到了杨某的车上。后经鉴定,杨某修理汽车的费用为2700元。

  ■检察官说法

  据承办此案的大兴检察院的检察官介绍,据《刑法》规定,王某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是入罪的界限。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33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中,王某由于车位被他人占了,出于打击报复的目的,故意划伤他人车辆,虽然所造成的损害数额才2700元,没有达到 “数额较大”的标准,但是王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达到三次以上,已经可以立案追诉。考虑到王某系初犯,且悔罪态度较好,因此,检察机关做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检察官提醒市民,当自己的车位被他人无故占用时,当事人不要采取打架、划车等极端手段,可向物业、居委会或民警寻求帮助,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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