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士康员工违反保密协议被判刑
导读:
去年底苹果ipad2还没上市,抢ipad2商机的山寨版不单抢先在苹果ipad2上市前推出山寨版ipad2保护套,甚至还在美国ces展上贩卖。最后泄密者曝光,原来是富士康员工主动泄密给山寨厂商!
近日,这起备受国际关注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一审获判,涉案的电子产品配件的公司老总和富士康泄密员工均被判有期徒刑。
ipad2保护套样品提前网售
该案的3名被告人中,被告人肖承松系深圳市迈拓电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侯鹏娜原为富士康集团的员工,后离职。被告人林克诚则时任富士康集团研发部专案组副课长。
2010年7月,肖承松联系侯鹏娜,让其设法获取ipad2平板电脑的相关数据信息,承诺将生产的产品以成本价销售给侯鹏娜。
侯鹏娜找到时任富士康集团研发部专案组副课长的林克诚。9月,肖承松将2万元人民币交给侯鹏娜转交林克诚。林克诚从其所在课题组将ipad2平板电脑后壳的3d数据图档拷贝进u盘并秘密夹带出公司,两次将同样的ipad2电脑后壳的3d数据图档发给侯鹏娜。肖承松得到该数据图档后,即委托东莞一家工厂生产出100多个ipad2平板电脑的后壳保护套样品在网上销售。
涉案秘密研发成本206万
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经侦大队接报案后,委托鉴定后认为富士康集团研发的ipad2代产品外壳图纸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经深圳市中衡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涉案商业秘密的研发成本为人民币206万元。
另查,富士康集团制定有各项保密文件,对保密制度进行了详细周密的规定。
判决:3人被判入狱并处罚金
宝安法院认为,涉案ipad2平板电脑后壳3d数据图档在案发时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且权利人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属商业秘密。林克诚违反与公司的保密协议及公司的保密规定,将其掌握的商业秘密提供给他人使用,肖承松、侯鹏娜采取利诱的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3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6月9日,法院对被告人肖承松、林克诚、侯鹏娜侵犯富士康集团商业秘密案进行一审宣判,认定3被告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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