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个人所得税立法发展史
导读:
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史
1950年,政务院发布了新中国税制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其中涉及对个人所得征税的主要是薪给报酬所得税和存款利息所得税,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开征。
1980年9月,个人所得税法正式颁布,该法的征税对象包括中国公民和中国境内的外籍人员,但由于规定的免征额较高(每月或每次800元),而国内居民工资收入普遍很多,因此绝大多数国内居民不在征税范围之内。
为了有效调节社会成员收入水平的差距,1986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同年9月颁布了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上述规定仅适用于本国居民。
1994年我国颁布实施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初步建立起内外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其后,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国家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了几次重大调整:
1999年恢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
2006年和2008年两度提高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
2007年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由20%调减为5%;
2008年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2010年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1年4月2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20日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草案拟将工资薪金减除费用标准(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由现行的每月2000元提高到每月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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