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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发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4 16:54:56 人浏览

导读: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加强和完善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促进保险公司稳健经营,推动保险业健康发展,中国保监会近日颁布了新修订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0年4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加强和完善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促进保险公司稳健经营,推动保险业健康发展,中国保监会近日颁布了新修订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0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一)调整了任职资格管理的范围和方式。根据《保险法》和监管需要,《规定》调整了任职资格管理的范围。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增加了保险公司监事需要进行任职资格核准;二是在需核准的保险公司专业负责人中增加了审计责任人;三是将高管管理的审批制和报告制统一为核准制,原来实行报告制的支公司和营业部经理改为核准制。

  (二)严格了任职资格条件。《规定》强化了任职资格条件中的合规性要求,使任职资格条件的设置更加科学合理,更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适当提高了部分职位经济或金融工作年限的要求;二是新增了对保险机构总经理管理经验要求,强调了保险公司总经理保险业从业经历;三是为吸引优秀人才,规定了放宽学历和工作年限的具体条件;四是补充完善了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的各类情形,提高了对董事、监事和高管的合规性要求;五是规定了统一的监管法规和相关知识测试制度;六是对高级管理人员兼职规定了原则性限制。

  (三)完善了对董事、监事和高管任职的持续监管制度。为了避免人员监管容易出现的“重审批、轻监管”问题,《规定》完善和细化了董事、监事和高管的持续监管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董事长和高管人员离任审计作出了原则规定;二是要求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当按保监会规定参加培训;三是明确高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内容,并将其作为任职核准的重要依据;四是加强对机构频繁变更高管以及高管个人频繁跳槽的监管;五是根据《保险法》完善了适用暂停职务等各项监管措施的情形;六是明确了保险机构可以指定临时负责人的特殊情形,并规定了临时负责人的条件。

  新的《规定》以加强监管、有利于人才正常流动、保障公司用人自主权和稳健经营为基本原则,严格高管人员准入条件,增强了对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任职的合规性要求,促进保险机构合理设立机构,有利于保险机构提升人员素质、加强管控,有利于被保险人合法利益的保护,对促进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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