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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 收取押金系违法行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4 11:41:28 人浏览

导读:

刘某于2007年3月到沂水县某超市当收银员,双方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刘某上岗后,超市要求他交2000元的押金,声称在劳动合同终止时如数返还,否则不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费。因刘某未交纳押金,超市也一直未给他缴纳社会保险费。2009年1月,刘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
刘某于2007年3月到沂水县某超市当收银员,双方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刘某上岗后,超市要求他交2000元的押金,声称在劳动合同终止时如数返还,否则不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费。因刘某未交纳押金,超市也一直未给他缴纳社会保险费。2009年1月,刘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超市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超市辩称,因收银员工作性质特殊,因此才要求职工交纳一定数额的押金作为保证金。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因此,收取押金系违法行为,用人单位不能以工作岗位性质特殊或者其他理由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根据《劳动法》和《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双方的法定义务,不能以劳动者不交押金为由拒绝参加社会保险。

经仲裁委主持调解,用人单位认识到自身做法的错误,主动退还了其他职工的押金,并依法为刘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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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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