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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劳务派遣纠纷引发劳动争议案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4 08:57:03 人浏览

导读:

案情介绍:邹小丽于1998年9月1日入职广州中医药大学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任幼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至2007年12月31日止。2007年11月27日,广州中医药大学后勤管理处向邹小丽等员工发出《通知》称,2008年1月1日起,所有后勤管理处各中心

  >>案情介绍:

  邹小丽于1998年9月1日入职广州中医药大学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任幼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至2007年12月31日止。

  2007年11月27日,广州中医药大学后勤管理处向邹小丽等员工发出《通知》称,2008年1月1日起,所有后勤管理处各中心实体员工将与该处选定的劳务派遣单位签订两年或两年以上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学校是用工单位。要求邹小丽等员工签名确认是否愿意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11月28日,邹小丽签名表示同意。

  之后,邹小丽继续在幼儿园工作,双方并没有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邹小丽也没有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直至2008年1月22日,幼儿园才将劳务派遣合同交给邹小丽,其用人单位为广州源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邹小丽不同意签订劳务派遣合同,要求仍与幼儿园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未能就此协商一致。幼儿园于2008年1月25日向邹小丽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合同被“终止”而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邹小丽于2008年2月3日向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6000元、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的经济补偿金1600元。裁决结果,邹小丽的请求得到支持。

  幼儿园不服裁决,起诉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双方说法:

  幼儿园:我们与被告只是用工关系

  幼儿园相关人士称,2007年底,广州中医药大学正实施人力资源改革,并决定从2008年起实施人事外包的管理策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规避营运风险。考虑到要照顾老员工,才让他们签名确认,在合同期满后是否愿意继续留用,如果愿意,就须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如果不想留用,劳动合同即行终止。被告签名表示同意,这就意味着被告同意劳动合同期满后,自2008年1月1日起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以劳务派遣员工的身份到原告单位上班。这是双方协议约定的事实,双方正是基于这点共识,才有被告留园工作的结果,而不是仲裁裁决书认定的事实劳动关系。

  邹小丽:幼儿园“派遣”我们时又瞒又逼

  幼儿园是为了规避即将于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我是大班班主任,我的工龄都已经9年半了。2007年11月,园长把我们“三个三个”地叫到其办公室,拿出一张字条问,同不同意签劳务派遣合同?我问,什么是劳务派遣合同?园长说,和以前签的劳动合同完全一样。我说,拿给我看。园长说,不行,不签马上走人。当时我小孩才1岁,为了保住工作,我就在那张字条上签了“同意”。之后一直到2008年1月23日,园长才把劳务派遣合同拿给我们看。我一看,用人单位怎么变成了源博人力资源公司,我问为什么?园长说,以前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从现在开始你们是源博公司的人了。以前你9年半的工龄?清零,一分钱的经济补偿金都没有。1月25日,幼儿园给我发通知解除了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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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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