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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3 19:35:17 人浏览

导读:

国务院法制办今天(8月3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全文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征求意见稿对争议不断的工伤认定范围进行了重大调整,并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以及

  国务院法制办今天(8月3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全文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征求意见稿对争议不断的工伤认定范围进行了重大调整,并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以及争议处理程序,最多可缩减程序30%左右。同时,征求意见稿加大了对不参保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加强了对未参保职工的权益保障,提高了工亡待遇标准,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纳入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国务院法制办欢迎社会各界在2009年8月15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或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工伤保险条例征求意见”字样;也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sbx@chinalaw.gov.cn。

  工伤认定范围有重大调整

  据介绍,截至2009年6月,全国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已达1.4亿。

  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以来,围绕工伤认定范围,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特别是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因违反治安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受到伤害是否认定为工伤的问题,争议很大,各地的认定也不尽一致。

  征求意见稿删去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同时也删除了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的这两种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拟定上下班途中遭车祸不算工伤,主要考虑有:

  第一,原劳动部1996年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2004年条例制定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难以从其他途径得到保障,条例因此延续了试行办法的规定。2006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可以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得到补偿,同时还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途径解决。

  第二,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而未将非机动车事故纳入范围的现行规定,导致了政策上的不平衡,各地方、各部门和职工强烈反映这一规定有失公平,要求修改。

  第三,从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看,工伤保险主要为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伤害情形提供保障,上下班途中虽然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但并不等于就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此,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从工伤认定范围中删除,并不会影响对工伤保险核心情形的保障,符合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原理。

  第四,实践中,对如何确定上下班途中争议繁多、操作难度大,如果再将受到非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则操作难度更大、引发的争议更多。

  另外,从国外情况看,许多国家未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工伤认定范围;有的国家虽然将其纳入,但对“上下班途中”、“机动车”等概念作了严格限定,如仅限于单位提供的班车。不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认定范围的做法不仅更为简便、可行,而且妥善处理了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关系。

  之所以删除了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的这两种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主要是考虑到这两种行为与犯罪相比,社会危害性较小,不宜将因这两种行为导致的事故伤害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应当尽可能缩小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

  工伤争议拟可直接上法院

  工伤职工维权手续复杂、时间长,社会对此意见很大。对此,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及时报告制度,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简化了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的工伤认定程序等。

  征求意见稿增加规定,用人单位在发生较严重工伤事故后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

  现行的工伤争议处理程序,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前必须先进行行政复议。为了便于工伤职工尽快享受待遇,征求意见稿改为:在发生工伤争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的工伤认定案件,现行规定是需要先就劳动关系进行仲裁。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可以不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和行政复议程序,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对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征求意见稿规定,按照初次鉴定的时限执行。

  这几项相加,最多可缩减程序30%左右。

  对不参保用人单位拟重罚

  对未参保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不够,社会反映强烈。

  对此,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欠缴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工伤保险费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欠缴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的,处上年度应当缴纳工伤保险费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缴欠缴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和罚款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未参保职工的权益如何保障?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欠缴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及罚款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此条款可能更便于操作。

  征求意见稿还提高了工亡待遇标准。针对部分地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过低的问题,征求意见稿设计了两种方案:第一,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月平均工资的,以全省月平均工资计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第二,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由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个月至60个月提高到60个月至80个月。

  征求意见稿还将工伤预防增加为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改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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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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