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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谈“职场性骚扰”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3 01:19:56 人浏览

导读:

我们现在所处的是一个崇尚自由与宽容的时代,但与此同时在这个时代也是阴云重重,在办公区的公开场合或是隐蔽一角,过激行为时常让人猝不及防,暧昧动作在这时不会是被旁人认为是性骚扰,而后的肆无忌惮也就见怪不怪了。那么请问张律师,到底什么叫做性骚扰?有没有一

我们现在所处的是一个崇尚自由与宽容的时代,但与此同时在这个时代也是阴云重重,在办公区的公开场合或是隐蔽一角,过激行为时常让人猝不及防,暧昧动作在这时不会是被旁人认为是性骚扰,而后的肆无忌惮也就见怪不怪了。 那么请问张律师,到底什么叫做性骚扰?有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

  张德满律师:性骚扰在法律上还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一般是指以性欲为出发点的骚扰,以带性暗示的言语或动作针对被骚扰对象,引起对方的不悦感,通常是加害者肢体碰触受害者性别特征部位,妨碍受害者行为自由并引发受害者抗拒反应。性骚扰分为一次伤害与二次伤害,一次伤害为单方面求欢,二次伤害包括求欢不成恶意中伤,造成受害当事人精神受创,人际关系受阻,职场地位受歧视待遇。

  性骚扰是一种不法的行为,常见于职场性骚扰,例如上司对下属性骚扰,同事性骚扰。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对于妇女权益的保护不断的加强,我们期待新的侵权行为法在防止和制裁性骚扰上有所突破。

  曹书珍律师:目前,就现有中国法律的规定而言,性骚扰没有明确胡概念。但是,根据现在国际上关于“性骚扰”的定义最具权威性的是欧洲议会1990年在议会决议中的一个定义,即“性骚扰是指不受欢迎的性行为,或其他以性为目的的行为,它损害了工作女性与男性的尊严,包括不受欢迎的身体接触、语言或非语言行为”。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对公司性骚扰规章制度的调查表明,判定性骚扰的标准是“此行为是否受欢迎”。这以承受者的感受为标准,而不以行为者的主观动机为标准,这一标准也就将性骚扰与普通的办公室调情区别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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