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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婚姻变化30日内须报告 隐瞒不报将可免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2 22:29:10 人浏览

导读: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要求,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以及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报告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应报告个人事项规定要求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要求,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以及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报告 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应报告个人事项 规定要求,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以及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领导干部个人婚姻出现变化,或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受理 报告材料应当设专人妥善保管 规定要求,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 查阅 提拔干部时可以查阅个人事项 规定要求,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专项治理。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惩处 不按时报告、隐瞒不报将可免职 规定要求,领导干部如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或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名词解释 ■领导干部 1.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 2.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3.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 ■共同生活的子女 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房产 是指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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