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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 打9个月官司找回劳动关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2 13:40:00 人浏览

导读:

2008年8月24日凌晨,远在外地的宋女士接到电话,一男子告诉她,她丈夫张某于23日突然离世。宋女士急忙赶赴大连,和丈夫张某生前所在公司商讨张某身后赔偿事宜时,对方表示,张某和该公司之间没有劳动关系,故不能承担赔偿责任。2008年8月,大连A有限公司与大连B有限
 2008年 8月24日凌晨,远在外地的宋女士接到电话,一男子告诉她,她丈夫张某于23日突然离世。宋女士急忙赶赴大连,和丈夫张某生前所在公司商讨张某身后赔偿事宜时,对方表示,张某和该公司之间没有劳动关系,故不能承担赔偿责任。

2008年8月,大连A有限公司与大连B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铆焊加工承包协议》,约定由大连A有限公司承包B有限公司的分段、舱盖等的铆焊加工工作。宋女士的丈夫张某参与了上述工作,但A有限公司从未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张某的突然死亡,给他的家庭留下了无尽的伤痛。宋女士表示要给张某申请工伤,希望获得A有限公司提供的经济赔偿。旅顺口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表示,宋女士首先要确认张某和生前所在A有限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2008年9月23日,宋女士遂向大连市旅顺口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张某与A有限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

2008年10月17日,大连市旅顺口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劳动关系成立。但大连A有限公司表示不服裁决,于2008年11月18日向旅顺口区法院起诉,称张某是其他公司的雇员,所以张某与该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2009年1月12日,一审法院判决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A有限公司不服,于2009年3月19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没有提供新证据,法院于2009年5月13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律师说案

辽宁韬论律师事务所张愚律师表示,根据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 劳社部发[2005]12号)第4项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此,被告仍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张愚表示,劳动者受到人身伤害,一般面临两种选择,一种是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另外一种是工伤赔偿,两者选其一。此两种赔偿方式适用的原则不同,人身损害赔偿适用过错赔偿,而工伤赔偿适用无过错赔偿(即无论劳动者有无过错,如果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均可得到赔偿)。因此,一些劳动者会选择工伤赔偿。此案例中,当事人要求工伤赔偿,在现有的法律实务中,工伤赔偿程序是相当复杂与繁琐的。对于建筑、施工行业,招用劳动者的往往是一些没有资质的“二包”,他们根本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旦出现劳动者伤亡,如果进入诉讼程序,劳动者将不得不面对以下程序:因为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第一步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然后是一审、二审。第二步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对方不服,还可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最后才能提起工伤待遇仲裁,然后又是一审、二审,最后执行。从法律的时限上看,最长可以达到28个月。令人困惑的不仅如此,实体审理中,在劳动关系的认定上,因为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往往以承揽关系、劳务关系来规避法律的责任。对于劳动者来说,维权之路,任重而道远。即便是历经漫长的诉讼,胜诉了,那么这份迟来的正义,恐怕也背离了法律的初衷。

张愚建议外来务工者,一旦和某些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要坚持和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中,要就诸如工伤、损害等条款进行备注。一旦发生意外,切实的劳动合同可以为劳动者争取最大保障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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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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