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务劳动能否工资化?
导读:
今日,驻川全国政协委员将赴京,出席3月3日开幕的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工商联执委,高级经济师张晓梅今年准备了20条提案和建议。“实行家务劳动工资化,切实保障女性权益”是其提案之一。“我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承认和体现女性,特别是那些全职太太在家庭中付出的劳动。”对此,张晓梅接受了专访。
讨要家务工资妻子状告丈夫
2006年,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法院接到了一起案件,案由为妻子向丈夫索赔家务劳动的工资。为了丈夫的事业,妻子罗某放弃工作在家当全职太太,但每次向丈夫要钱时都很窝火,丈夫谭某认为钱是他赚的。于是罗某将谭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每月付2500元工资。
“在传统观念中,女性相夫教子是天经地义的事,正是这种偏见,使得一些女性放弃了个人发展。其实,回归家庭的妻子付出得更多,不仅要付出事业,还要想方设法为家庭做好后勤保障,她们的劳动值得尊重,却又不能得到应有的承认。”张晓梅说。
张晓梅说,随着社会的进步,女性生活空间早已不再局限于家庭,“但这并没有改变女性在家务劳动中的地位,仍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张晓梅举例说,2001年第二期中国妇女地位调查资料显示,中国城镇妇女每周有21个小时花在家务劳动上,比男性的七八个小时要多近两倍。
家务活缠身女性竞争力减弱
张晓梅告诉记者,由于家务缠身,导致女性的社会竞争力大大减弱。首先,家务劳动造成了女性的就业困难。女性在承担着繁重家务劳动的同时,必然要减少投入到深造学习以提高自身技能的时间,其直接结果就导致女性自身能力有限、竞争力不强。其次,家务劳动影响了女性自身发展。女性对家庭的责任感、为家人付出的意识普遍高于男性,当个人发展与家庭责任发生矛盾时,女性选择为家庭而放弃个人发展的远高于男性。
张晓梅说,这样的现状导致的后果是,如果夫妻双方离婚,从事较多家务劳动的女性很难就其劳动得到适当补偿,从而也就导致了女性离婚后财产权益弱化的进一步加剧。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page]
“然而‘付出较多义务’是个模糊概念,难以按照劳动时间长短来计算,也难以按承担家务量的多少来计算,这造成女性在离婚时处于弱势地位。”张晓梅说。
承认家务劳动摆脱对男性的依赖
为了保障女性权益,承认在家庭中的付出,张晓梅今年将提出“实施家务劳动工资化”的建议。“这在于争取得到家务劳动所应该得到的工资,从而使人们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让女性摆脱对男性的过重依赖。”
家务劳动又如何工资化呢?张晓梅提出了三点建议:一、取消《婚姻法》劳动补偿制度中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家务劳动仅仅是社会分工的一种表现形式,其所创造的价值与夫妻间适用何种财产制没有任何关系。”二、明确家务劳动补偿的相关因素。三、扩大家务劳动补偿提出的时间范围。《婚姻法》规定补偿请求只能在离婚时提出,这样事实上损害了从事家务劳动一方的财产权益。建议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纳入到提出劳动补偿要求的时间范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可以根据其劳动的时间和强度、参考当时的社会经济水平以及配偶的收入等方面来提出补偿要求。
张晓梅在博客中的话
两会即将开幕,每年三月八号是全国政协大会的开幕日,我已参加了七次会议,这一届是第八个年头。每年这一天对每个委员都有特殊的意义,它会提示委员们更富有责任和使命感。
像往年一样,我会准备一些相关提案,我的提案多偏重于所熟悉和关注的女性话题,经常接触到的社会和生活话题,还有行业问题。今年是国际三八妇女节100周年纪念日,今年对女性话题更关注了一些,这两天有媒体已在询问提案方面相关问题。有些提案还在修改和完善中,正式提交在八号前。在此之前还可以做充分的补充和修定。为此,希望能和大家做一些交流,特别是一些有争议或前瞻性的提案,希望得到网友的意见和帮助。
今天征求意见的提案是:“实行家务劳动工资化,切实保障女性权益 ”,这个提案看似是一个家庭细节问题,却涉及到女性发展和当今社会女性观念意识变更,还有女性地位和社会结构问题。相关观点已在提案中,希望大家探讨,提出不同意见。
张晓梅提案:建议家务劳动工资化 切实保障女性权益
在提倡男女平等的今天,女性的生活空间早已不再局限于家庭内部,她们也广泛地参与到了社会劳动中,拥有一份自己的职业。但是,这并没有改变女性在家务劳动中的地位,她们仍然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2001年第二期中国妇女地位调查资料显示,中国的城镇妇女每周花在家务劳动上的时间平均是21个小时,比男性的8.7个小时要多近两倍,而她们中的大多数与男性一样是全职工作者。[page]
家务劳动对女性的消极影响主要有两方面:首先,家务劳动造成了女性的就业困难。由于人的精力所限,女性在承担着繁重家务劳动的同时,必然要减少其投入到深造学习以提高自身技能的时间,其直接结果就是导致女性的自身能力有限、竞争力不强。这使得很多企事业单位考虑到经济利益而不愿意雇用女性,从而造成了女性就业困难。其次,家务劳动影响了女性自身的发展。女性对家庭的责任感、为家人付出的意识普遍高于男性,当个人发展与家庭责任发生矛盾时,女性选择为家庭而放弃个人发展的远高于男性。
而如果夫妻双方离婚,从事较多家务劳动的女性很难就其劳动得到适当的补偿,从而也就导致了女性离婚后财产权益弱化的进一步加剧。
我国《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从以上的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一位女性要想获得家务劳动的补偿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在婚姻存续期间其实行的是分别财产制;第二,其为家庭付出的劳动较多;第三,在离婚时提出补偿要求。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这三个条件要同时满足却不容易。首先,在我国,人们已经习惯于夫妻共同财产制,而不喜欢分别财产制。据统计,目前夫妻适用分别财产制的家庭不到5%,而法律却以此作为实行补偿制度的前提,这样就把95%的家庭排除在能够提出补偿要求的队列之外。其次,“付出较多义务”是一个模糊的概念,难以按照劳动时间的长短来计算,也难以按承担家务量的多少来计算。此外,家务劳动是伴随着婚姻的存续而一直存在的,有的存续时间长,有的存续时间短,而法律规定只能在离婚时才可以提出补偿要求,这将会导致家务劳动的价值难以评估。
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第2款也对家务劳动补偿问题作出了规定,其内容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此规定较《婚姻法》的规定有所进步,其去掉了以夫妻分别财产制为补偿要求的前提条件,但是《妇女权益保障法》同样规定,从事家务劳动的女性必须在同时满足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和在离婚时提出补偿要求这两个条件下才可以得到补偿。这样的规定还是不能够使女性的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许多女性为了避免离婚后面临生活水平下降甚至是生存问题,宁可选择忍受每天做着没有报酬的、无聊的家务劳动来维持现有的婚姻。所以,要想使女性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女性的家庭地位提高,不仅需要女性自身的努力,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page]
为此建议,第一,取消《婚姻法》劳动补偿制度中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务劳动仅仅是社会分工的一种表现形式,其所创造的价值与夫妻间适用何种财产制没有任何关系。无论夫妻适用的是共同财产制还是分别财产制,从事家务劳动一方所创造的价值都应当被肯定,其所付出的劳动都应当得到相应的补偿。这样不但更符合我国的国情,而且对婚姻关系中女性权益的保护也更加有利。
第二,明确家务劳动补偿的相关因素。我国《婚姻法》中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请求补偿。我国应将以下方面作为确定补偿范围的参考因素:(1)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2)一方投入家务劳动的时间、强度;(3)另一方因少从事或不从事家务劳动所获得的利益;(4)离婚时,补偿一方的经济能力和未来的经济利益的预期。
第三,扩大家务劳动补偿提出的时间范围。针对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我国《婚姻法》规定补偿请求只能在离婚时提出,这样事实上损害了从事家务劳动一方的财产权益,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越长,其损害就越严重。因此,建议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纳入到提出劳动补偿要求的时间范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可以根据其劳动的时间和强度、参考当时的社会经济水平以及配偶的收入等方面来提出补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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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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