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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最大贪污案”漏洞百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2 01:25:31 人浏览

导读:

当记者踏进位于兰州市民安大厦的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时,时针刚刚走过上午10时30分,此时应该是正常的上班时间,这里却显露出一副冷清破败迹象。产权争议检察院先入为主2008年9月3日,已经由集体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兰州万厦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春突然失踪,

  当记者踏进位于兰州市民安大厦的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时,时针刚刚走过上午10时30分,此时应该是正常的上班时间,这里却显露出一副冷清破败迹象。

  产权争议检察院先入为主

  2008年9月3日,已经由集体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兰州万厦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春突然失踪,公司上下四处打听,3天之后得知王永春被兰州市西固区检察院带走,以“涉嫌贪污”立案调查。据员工反映,随后公司的财务账册被扣押,公司30多名股东分四批被检察院叫去挨个讯问。

  根据现行法律,构成贪污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与王永春的身份并不相符。王永春被抓后,西固区检察院给兰州市城建系统企业脱钩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函称:“犯罪嫌疑人王永春等人利用职务便利,打着‘集体’的幌子,用国有资金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并在企业改制过程中,采取隐瞒国有资产不报的手段,涉嫌贪污犯罪。”在明确提示“隐瞒国有资产不报”的情况下,西固区检察院又回头向兰州市国资委发出书面函件,要求对万厦公司的产权性质进行界定。兰州市国资委随即对万厦公司的资产性质重新组织界定,很快以向检察院复函的形式,认定万厦公司资产全部为国有,属国有独资公司。

  据知情者透露,在兰州国资委复函3天后,承办这起案件的检察官佟昌新便公开表示,王永春涉嫌贪污国有资产6.6亿元,“是我们办的最大一宗国有企业贪污案。”

  集体企业性质未曾改变

  一家集体企业早已改制为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怎么突然成了国有企业呢?万厦公司35名股东不甘心自己在公司的股份化为乌有,联名委托公司副经理贾新民、财务总监熊健和工会主席杨炎等人出外求证。

  “几经周折,我们找到了著名国企改革专家、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脱明忠律师。”贾新民说,在查阅大量的原始资料后,虽然脱明忠律师认为万厦公司的集体企业性质不容质疑,但为了慎重起见,他以大成律师事务所的名义,请来了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主任李保民、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国家发改委就业和收入分配司副司长胡德巧、国家工商总局原司长屈建民、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和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刘俊海等一批国资监管、财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民商经济法领域的专家,对万厦公司的资产性质进行论证。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从初始的工商登记到后来的经营活动以及人事制度、财务管理、统计报表、税收等一系列事实表明,万厦公司一直按照集体所有制企业进行管理,产权性质始终没有改变,一直到改制前。[page]

  当年的工商档案显示,万厦实业的注册资金为1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68万元、流动资金32万元,全部由兰州市拆迁办投入。但兰州市拆迁办为此出具的书面文件及相关人员所述证实,万厦实业成立时工商登记的注册资金以及验资报告等均是虚假的,兰州市拆迁办并无实际资金或实物投入。

  国资委过界?

  16年来,这家企业一直按照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集体性质管理运营,作为主管部门的兰州市拆迁办从未主张过权利。为什么检察院和国资委突然介入后便产生了产权争议?兰州市国资委法规处处长白晓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万厦公司1993年成立之时,由市拆迁办出资58万元注册设立,并且有投资证明书为证。有国家行政单位的原始出资,毫无疑问,企业此后滚动积累的所有资产当属国有。而界定国有产权的主体,只能是国资委。”为万厦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脱明忠律师反对上述说法:“国资委的这种观点,忽视了最初原始凭证记载的拆迁办未实际出资的基本事实。”

作为兰州国资委认定的唯一投资主体——兰州市拆迁办出具的书面材料也证明:“拆迁办没有向万厦公司投入实物或货币,万厦公司设立之后向拆迁办借款20万元已经偿还,万厦公司无国有资产。”业内专家认为,即使重新进行产权界定,兰州市国资委也应该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产权界定程序,组织万厦公司和其主管单位拆迁办、房管局等有关方面,对万厦公司产权变动的历史资料、有关账目和原始凭证仔细核查,而不该只是依据工商登记资料作出了结论。

  万厦公司向记者提供了40多份、长达数百页的原始证据材料表明,除了万厦实业成立时工商登记显示拆迁办出资外,其他所有证据均证实拆迁办未实际出资。但另一方面,似乎也没有证据证明万厦实业的注册资金来自任何一个自然人。

  脱明忠律师说,万厦实业成立时,实践中对企业注册资金的要求还不是很严格,现有的证据足以判定万厦实业成立时工商登记的注册资金是虚假的。

  他向记者提供的由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的《关于印发<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财清字眼1998演9号)规定:“对原主办单位和主要经营者均未出资,主要靠贷款、借款所形成的资产,企业已经归还贷款、借款的,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确定归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万厦公司在1993年成立时经工商注册登记为集体企业,只要兰州市拆迁办确实没有出资这一事实无法否认,任何人或任何机构将万厦公司界定为国有企业都是违背国家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的。”脱明忠说。[page]

  这位律师强调,兰州市城建系统此次企业脱钩改制,按照市政府的规定,国有企业脱钩改制由国资委负责实施,集体企业脱钩改制由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关于产权界定工作的分工是:有国有投入的由国资委负责界定,没有国有投入的由主管部门负责界定。万厦公司的改制,包括资产清理、评估等工作,经过主管部门兰州市房管局的严格审查,程序合法。“同属政府部门,兰州市国资委无权否定市房管局的决定,对万厦公司的所谓产权界定,超越了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授予的职责权限,不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介入遭遇阻力

  万厦公司最终委托大成律师事务所为其产权争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实际上,该所脱明忠律师只是接受万厦公司的委托,并非其法人王永春聘请的律师。脱明忠说,由于佟昌新和国资委派驻的工作组控制了万厦公司,使得该公司处于半停业状态,我们希望对方能及时纠正这一错误,将王永春案件与企业的正常运转分开。

  但是,西固区检察院发现万厦公司聘请律师并支付了费用,便以《检察建议书》的名义,要求国资委对万厦公司加强监管,杜绝国有资产再度流失。还要求万厦公司财务“凡5000元以上的资金支出须报工作组备案并同意后支付”。

  据脱明忠介绍,他在与检察官佟昌新见面时,“佟昌新告诉我,这个案子背景复杂,但目标不是王永春,你可以去见见他,做做工作,叫他多少认一点(贪污款),我就可以结案了。”但脱明忠反而在有兰州电视台记者实况录像的情况下,给万厦公司全体股东具体讲解了涉及企业产权性质的法律法规,并着手对国资委提起行政诉讼。

  脱明忠离开兰州后的第二天,西固区检察院通知万厦公司副经理陈兆宏、贾新民和财务总监熊健,要他们第二天上午到检察院。

  贾新民说,他预感此行“凶多吉少”,与其让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被“一锅端”,不如兵分两路。于是第二天一早,贾新民登上了飞往北京的航班,陈兆宏和熊健到了西固区检察院,即以涉嫌“挪用公款罪”被拘留,缴了保证金才办了“取保候审”手续。理由是万厦公司非法聘请律师,擅自支付律师费,造成国有资产的再度流失。

  但万厦公司还是对兰州市国资委提起了行政诉讼。据相关人士透露,兰州市中级法院即将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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