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愤而维权 打官司讨回加班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1 23:50:36 人浏览

导读:

原标题:女青年打官司讨回加班费太原新闻网讯每天超时工作1小时,双休日、法定节假日也不能正常休息,可公司却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为此,22岁的女青年小李将曾就职的公司告上法庭。近日,万柏林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该公司支付小李2796元加班费。2008年3月1

  原标题:女青年打官司讨回加班费

  太原新闻网讯 每天超时工作1小时,双休日、法定节假日也不能正常休息,可公司却不按照法定标

  准支付加班费。为此,22岁的女青年小李将曾就职的公司告上法庭。近日,万柏林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该公司支付小李2796元加班费。

  2008年3月10日,大专生小李应聘到万柏林区一家机械制造公司工作。经过20天的试用期,小李于当年4月1日顺利“转正”。然而,从当年4月至10月25日,公司以任务多等理由,安排小李等职工每天工作9小时,还时不时安排他们在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但是,小李等职工的加班并没有换来法定的报酬,另外公司还拖欠了3个月的正常工资。10月26日,小李与两名同事休工一上午以示抗议,不料公司第二天竟以延误工时为由将小李辞退。当时,公司给小李结算了工资,但小李工作156天的超时加班费均未给付,而且她在23个双休日、3个节假日加班的报酬,也是按正常工时的工资标准每天48元支付的。今年9月,小李以其拖欠加班费、未给自己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将曾经供职的公司诉到法院。

  法院认为,公司未经劳动部门批准安排职工超时工作的行为已违反法规,侵害了小李的休息权;另外,公司应按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据此,法院判决由当事公司给付小李每日超时加班费、双休日工资和法定节假日工资共计2796元,并为小李补缴供职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

  法规链接

  《劳动法》第44条规定:(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按不低于正常工资150%的标准付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补休的,按不低于正常工资200%的标准付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按不低于正常工资300%的标准付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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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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