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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足15年即可按月领养老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1 13:48:47 人浏览

导读:

补足15年保险费即可按月领取养老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日前发出了《关于统一和规范全省城镇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和《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续缴办法》。记者了解到,补缴养老保险费政策属

  补足15年保险费即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日前发出了《关于统一和规范全省城镇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和《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续缴办法》。记者了解到,补缴养老保险费政策属一次性优惠政策,执行时间全省一律截止到2009年底。

  城镇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均可补缴

  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内目前仍与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且在岗工作,并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应参加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或中断缴费未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单位职工,单位和职工如有补缴的意愿和能力,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具有我省户籍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本人自愿,也可以参照本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次性全部缴清不征收滞纳金

  凡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和人员,均以补缴时前三年 (即2006年、2007年和2008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值的60%为基数,单位人员单位按20%、个人按8%的比例补缴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计算公式:单位年补缴费为 (18300元+21525元+25828元)÷3×60%×20%=2626元,个人年补缴费为1050元〕。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上述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

  补缴总额为月补缴费用乘以实际补缴月数。单位和个人补缴部分应一次性全部缴清,不再征收滞纳金和利息。单位和个人补缴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分别负担。

  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前三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值的60%为基数,按8%的规模为职工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补缴起始时间和缴费年限

  原国有、集体企业固定工,1992年1月之前参加工作的,可从1992年1月起补缴;1992年1月之后参加工作的,可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

  原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即从城镇招收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从正式录用为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之月起补缴。

  城镇企业的原固定工、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之外的其它用工,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可从1995年1月起补缴;1995年1月后参加工作的,从本人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

  具有我省户籍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1998年7月之前从事个体工作和灵活就业的,从1998年7月起补缴;1998年7月之后的,按实际从事个体工作和灵活就业之月起补缴。但一次补缴的年限不得超过10年。[page]

  上述后三类人员的缴费年限均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没有缴费的工作年限不得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不符合按月领取人员的续缴办法

  凡参加我省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如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人自愿,可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前三十日,向管理其养老保险关系的经办机构提出自愿继续缴费的书面申请,核准后从次月起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或单位职工应于男年满60周岁、女管理岗位年满55周岁、女生产岗位年满50周岁前三十日,向用人单位提出自愿继续缴费的书面申请。如单位同意,可以继续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对于那些已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将申请人档案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并转移至当地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或其它授权代理机构,由申请人从次月起按全省统一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办法和标准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上述人员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后,停止缴费,并从次月起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均按本人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的办法和参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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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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