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没续签继续工作是什么关系?
导读:
网友asd:
我是一家外资企业的员工,前年10月份我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时间为一年。到了去年10月份,公司却既不与我续签合同,也不与我终止合同,今年月1月份,我接到公司的一张通知,说由于合同早到期,由于现在公司经营不好和我的表现,不再与我续签合同,要我第二天去领工资。我于是办好了辞职手续,不知我是否还有投诉的权力。
答复:
公司的做法是不对的,asd你可千万要小心哟!
我们所说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上所约定的期限到了,双方没有续约的情形,劳动关系也随劳动合同的终止而终止。通俗地说,就是合同到期后双方都要办理一些手续,包括员工停止、交接工作,公司办理退工,办理了才认为是终止了劳动关系。如果合同终止后员工仍然在工作,单位也就默认的。该工作即处于没有劳动合同但是双方有劳动关系的状态。这是劳动法上所说的事实劳动关系。劳动部1996年《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说:“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对此作了肯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asd在2002年10月份合同就到期了,到今年的1月份,双方事实劳动关系已经有3个月。他与公司间已经有了劳动合同的延续,且这种延续没有固定的期限。这样一来,一般的劳动合同终止程序就不适合asd了。公司不给任何补偿就让asd离开公司也是不适当的。
那双方之间劳动合同的延续关系如何处理呢?公司如果要终止双方间的劳动关系还可以吗?答案是肯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这样的劳动关系如此规定:“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但是该《解释》没有对该劳动合同的终止补偿作出规定。具体操作要看各地的法规和文件了。
对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在2002年2月6日文件《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拒绝的,应视为双方形成不定期劳动合同,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可以支持,但要求解约方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用人单位提出解除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持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asd单位解除了与asd的劳动关系,不仅应提前30天通知,还应该给予经济补偿。asd在该单位工作了1年3个月,于是单位应当给予其1个月工资作为补偿,另由于公司没有提前30天通知,故还要加上1个月工资作为通知替代金。这样asd一共还能获得2个月工资的补偿。不过司法实践中上述《解答》仅适用于法院,仲裁庭可能不会适用。
如果公司想与asd正式续签劳动合同,那也是可以的,不过合同期限要经asd协商同意。如果既不续签也不解除,该事实劳动关系始终存在,又没有期限,这样对于公司来说是最为不利的事。《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也强调:“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文中asd已经办理了退工手续,领了当月工资,但是只要双方之间没有一个协商不给补偿的协议,asd还是能向单位要求补偿金,如果单位不肯,60天内还是能够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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