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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保护的劳动关系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01 07:30:07 人浏览

导读:

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与个人建立劳动关系。那么劳动法保护的劳动关系有哪些?哪些劳动关系不受保护?下...

  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与个人建立劳动关系。那么劳动法保护的劳动关系有哪些?哪些劳动关系不受保护?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劳动法保护的劳动关系有哪些?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包括: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形成的劳动关系。

  哪些劳动关系不受保护?

  1、在校学生

  在校学生在外兼职、为完成学校安排的社会实习、自行从事的社会实践活动等,一般无法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2、退休人员“返聘”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且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3、协议承包

  根据协议内容看,双方间的法律关系也并非劳动关系,更接近于承揽合同关系,即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关系。

  4、家政服务员

  在法律层面上,“自然人”无法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家政服务员提供劳动的对象为雇主,即自然人主体,所以,雇主无法成为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双方也就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责任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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