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分立与劳动关系
导读:
王先生通过社会招聘进入A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履行期间,A公司由于经营上的原因,经资产重组与B公司进行了合并,并将合并后的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注册登记为C公司。C公司成立后,以原劳动合同公司方主体已变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要求员工与C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将按不愿签订合同作解除劳动关系处理。此时,王先生认为在原岗位继续工作无须签订新合同而予以拒绝,C公司见王先生拒绝签订新合同,即以王先生不原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为由,随即作出了解除与王先生原劳动关系的决定。王先生对公司的决定不予接受,双方由此发生争执。
双方理由:
王先生认为:C公司是由A公司与B公司合并成立的,A公司的所有权利义务应当由C公司承继;自己仍在原岗位工作,A公司与王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由C公司继续履行,不存在无法履行的情况,因此C公司作出解除原劳动关系的决定缺乏依据,要求C公司继续履行与A公司签订的原劳动合同。
C公司认为:C公司是由A、B两公司合并之后成立的新公司,公司名称、实质都已发生变更,王先生与A公司签订的原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因此王先生应当与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现王先生拒绝签订新合同,而A公司已不再存在,C公司可以解除王先生与A公司的原劳动关系。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C公司是否可以解除王先生与A公司签订的原劳动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根据该项规定,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按合同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如果要解除已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法规定了双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符合解除合同条件的,则解除行为成立,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的,则解除行为不能成立。
那么,企业合并是不是可以作为解除合同的条件呢?1995年8月劳动部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在合并、分立后履行原劳动合同发生困难的,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协商变更或协商解除。本案中,A、B公司合并为C公司后,C公司依法应当继续履行与王先生的原订劳动合同,如要变更或解除,也应通过协商的途径进行,如未经协商也无其他约定事项的,原劳动合同仍然有效,C公司不得解除与王先生的劳动关系,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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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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