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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关于如何适用第十六条第(一)项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1 18:17:30 人浏览

导读: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关于如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沪劳保福(2006)4号徐汇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如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电话请示,现答复如下:2006年3月1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关于如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沪劳保福(2006)4号

徐汇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如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电话请示,现答复如下: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未将无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无证机动车和酒后驾驶机动车等违法交通管理的行为列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明确上述行为违法。国家现正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作相应修改。为依法妥善处理此类案件,目前可依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精神,中止工伤认定程序。待国家修改规定颁布以后,再行恢复认定程序。
此复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抄送: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另:《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为:在工伤认定期间,安全生产监管、公安、卫生、民政等部门对相应事故尚未作出结论,且该结论可能影响工伤认定的,工伤认定程序可以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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