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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原行业统筹单位补缴失业保险费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2 11:55:50 人浏览

导读:

穗劳社失[2000]4号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各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行业统筹单位补缴失业保险费问题的复函》(粤劳社函[2000]2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OOO年八月十六日粤劳社函[2000]232号

  穗劳社失[2000]4号

  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各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行业统筹单位补缴失业保险费问题的复函》(粤劳社函[2000]2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O年八月十六日

  粤劳社函[2000]232号

  新会市社保局:

  你局《关于补收我市原行业统筹单位失业保险基金的请示》(新社保[2000]14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原行业统筹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应严格按照《关于中央、省属、军队驻粤单位和移交企业失业保险补缴问题的通知》(粤社保[2000]1号)的规定执行,即原行业统筹驻粤单位的干部和固定工失业保险费补缴时间一律从1999年1月开始,其1998年12月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OOO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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