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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问题的复函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2 11:17:33 人浏览

导读: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粤劳社函[2001]303号你局《关于如何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问题的请示》(穗劳社报[2001]86号)悉。现答复如下:《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117号)中规定的“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按《中华人民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粤劳社函[2001]303号

你局《关于如何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问题的请示》(穗劳社报[2001]86号)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117号)中规定的“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不是工资总额的收入项,属于支出项,缴纳社会保险费应按工资收入总额计算,不存在扣除上述项目的问题。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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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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