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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农民工及非本市十城区居民户口的城镇户籍人员积分制入户办法(试行)地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2 10:39:48 人浏览

导读:

穗府办〔2010〕82号印发广州市农民工及非本市十城区居民户口的城镇户籍人员积分制入户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农民工及非本市十城区居民户口的城镇户籍人员积分制入户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

穗府办〔2010〕82号

印发广州市农民工及非本市十城区居民户口的城镇户籍人员积分制入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农民工及非本市十城区居民户口的城镇户籍人员积分制入户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广州市农民工及非本市十城区居民户口的城镇户籍人员积分制入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完善人口调控管理,控制人口总量,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引导人口合理分布,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省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和我市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申请广州市十城区居民户口的农民工以及城镇户籍人员(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犯罪记录、未办理广州市居住证、未缴纳社会保险、未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五种情况之一的人员除外,具体认定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原则上按本办法积分审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制是指通过科学设置和确定积分指标体系,对申请入户人员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当指标累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时,可申请入户。
积分体系包括基本分、导向分和附加分,共12项指标,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见附件)。

第四条 申请入户人员积满85分可提出入户申请。

第五条 各项指标的积分按照广州市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审核确认。

第六条 达到申请积分分值的申请入户人员,可由所在的工作单位或本人向工作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提出入户申请,并提供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年度积分制入户指标总量,一般在当年3月31日前通过广州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按照申请人积分排名,每年7月31日和11月30日前分两批公布入户人员名单。积分相同情况下,按在我市连续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含原广州市暂住证)的时间长短确定入户排名,如积分仍然相同,则按办理社会保险的时间长短确定入户排名。

第八条 通过积分制入户广州的人员,其家属随迁政策另行规定。

第九条 申请入户人员要确保申请入户材料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经查实的,永久取消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广州市积分制入户办法的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的积分入户工作,将积分入户计划统一纳入全市年度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管理,并组织开发积分制入户信息系统。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积分制入户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并负责积分制入户的审核。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积分制入户的申请受理,资料录入,资格初审和复审、上报等工作。

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负责积分制入户的复核。公安机关负责办理入户手续。

市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在区(县级市)、街(镇)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积分制入户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市政府根据人口宏观调控需要,调整、公布积分制入户办法各指标分值及可申请入户分值。

第十二条 本办法将根据国家、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进程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 从化市、增城市可根据自身经济、社会、人口发展状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广州市农民工及非本市十城区居民户口的城镇户籍人员积分制入户指标及分值表


主题词:公安 户口 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0年11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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