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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2 10:28:49 人浏览

导读: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粤府办[2000]4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粤府办[2000]4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组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是主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事务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原劳动厅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和矿山安全监察职能,交由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2、原劳动厅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交由卫生厅承担。
  3、原劳动厅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和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职能,交由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4、原劳动厅承担的技工学校机构编制管理职能,交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人事厅承担的组织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职能。
  2、卫生厅承担的公费医疗管理职能。
  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职能。
  4、原社会保险管理局承担的社会保险行政管理职能。
  5、统计局承担的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统计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将职业分类、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实施,职业技能标准的拟订和职业技能培训教材的组织编写工作,交由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2、将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的拟订工作交由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3、取消审核国有企业定员标准职能,改为重点调控企业的工资总额及工资水平。
  4、取消协调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工资政策的职能。
  5、取消管理所属企业职能。

  二、主要职能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草拟地方性法规、规章,编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制订基本标准、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研究提出促进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规划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制订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则;制订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劳动力跨地区流动的政策措施;按分工制订公民出境就业和境外公民入粤就业的管理政策,制订有关机构经办向外国企业驻粤机构选派中方雇员业务和境外在粤机构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咨询及培训业务的管理办法。
  (三)组织拟订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订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和措施;制订技工学校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制订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培训的规划及政策;制订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和职业技能竞赛规划及措施;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制订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教材建设规划,指导师资队伍建设。
  (四)拟订劳动关系处理制度、规划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审核并发布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拟订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及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
  (五)拟订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和措施;拟订企业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工资收入调节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审核省属和中央驻粤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六)拟订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公费医疗管理及公费医疗制度改革。
  (七)拟订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拟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和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八)拟订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以及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九)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信息网络,定期发布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
  (十一)承办省人民政府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设11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性政策调研和综合性文件的起草;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会议、文电、档案、新闻、信息、保密、保卫、接待等行政事务工作。
  (二)法制处
  拟订劳动和社会保险立法规划和计划,起草有关的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承办有关法律事务,处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普法和法律咨询工作。
  (三)劳动监察处
  依法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权;指导和监督下级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重大的劳动违法案件和处理劳动关系方面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负责信访工作。
  (四)规划财务与保险基金监督处
  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统计、信息和标准化工作;组织科学技术研究及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工作;综合平衡社会保险调剂基金和就业资(基)金;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拟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和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负责审计工作。
  (五)培训就业处
  拟订城乡就业和职业技能培训的规划及政策,拟订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监督实施;拟订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方面的政策和办法,拟订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措施;按分工拟订境外人员入粤就业和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拟订有关机构经办向外国企业驻粤机构选派中方雇员业务和境外在粤机构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及咨询、培训业务的管理办法;拟订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拟订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和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拟订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政策和措施;拟订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拟订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教材建设规划和评估认定制度,指导师资队伍建设;拟订企业职工培训、下岗和失业职工转业培训、就业培训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及政策。
  (六)劳动工资处(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协调劳动关系;拟订劳动关系处理规则、制度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实施规范;承担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审核并发布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按分工拟订“农转非”政策;拟订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拟订企业职工工资和收入分配的政策、措施,并进行宏观调控和指导,拟订最低工资标准有关政策;审核省属和中央驻粤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七)养老保险处
  拟订城镇和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和基金征缴政策,审核市级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拟订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和企业职工退休政策;拟订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个人帐户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拟订补充养老保险政策;拟订农村养老保险费用筹集办法、待遇项目、给付条件和给付标准;拟订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政策和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八)失业保险处
  拟订失业保险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失业保险费率、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拟订失业职工登记、管理制度及失业保险金稽核规则并组织实施;拟订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政策。
  (九)医疗保险处
  拟订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相关的保险费率、待遇项目与给付标准以及基金征缴、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拟订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组织拟订基本医疗保险、工伤医疗、生育医疗的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组织拟订定点医院、药店的管理及费用结算办法;组织拟订工伤、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以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管理办法;拟订城镇企业职工疾病、工伤停工和生育期间的待遇政策及标准;拟订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拟订公费医疗管理政策及其改革方案。
  (十)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作;拟订劳动和社会保险系统在职人员培训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监察室(与纪检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监察、纪检和党群等工作。

  四、人员编制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机关行政编制67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不含纪检组长),正副处长(主任)2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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