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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城市低保工作整改方案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5 23:07:48 人浏览

导读: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我省建立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今年5月,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法规情况的报告》进行了审议,充分肯定了我省开展城市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我省建立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今年5月,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法规情况的报告》进行了审议,充分肯定了我省开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同时也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整改意见。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省民政厅研究制订了《关于城市低保工作的整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方案》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的要求,将各项整改措施落到实处。省民政厅要对《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于12月中旬将整改结果报告省人大常委会。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于城市低保工作的整改方案

(省民政厅 二00四年九月十六日)

今年5月,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法规情况的报告》进行了审议,对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开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也指出其存在着6方面的问题:一是低保资金不足,制约低保工作的有效开展,难以全面实现应保尽保;二是低保资金管理还存在漏洞,个别地方拖欠、挤占、挪用低保资金;三是部分市、县低保标准偏低,有的市、县配套资金不落实;四是动态管理不尽规范,部分市、县审核把关不严;五是低保工作人力不足,经费紧缺;六是农垦系统纳入低保范围后,一些地方审批工作进展缓慢,影响了农垦系统低保工作的进展。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我们提出如下整改方案:

一、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低保资金投入力度。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实际需要足额安排支出预算,不得因中央和省财政加大支持力度而减少市、县财政投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必须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虚列预算,不得挤占、挪用,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实施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分类施保。

要进一步加强动态管理,健全低保对象定期核查制度,做到科学预测,严把入口,有序流动。该纳入的要全部纳入,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退出。目前,由于粮食、禽肉价格持续上涨,给低保家庭造成较大影响。各地要根据省民政厅《关于适时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差水平的通知》(琼民救字[2004]22号)精神适时调整保障标准或提高补差额,切实保证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对“三无对象”、残疾人、重病人、单亲家庭、孤儿及老年人家庭等特殊困难家庭,其低保补差水平要与一般低保对象有所区别,适当倾斜,真正把低保资金用到最困难最需要救助的人身上。同时采取灵活多样的救助方式,将现金救助与粮油帮困等实物救助、提供服务和扩大就业等救助方式结合起来,尽最大努力把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好。

三、加强规范管理,确保低保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各市、县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公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和《海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定》(省政府令第165号)有关低保申请、审核、审批及资金发放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操作程序和监督机制。要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额、保障对象人数、名单等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做到政策公开,资金公开,保障对象公开,实行民主评议,接受群众监督,不断提高低保工作的透明度。

四、进一步强化监督,坚决杜绝低保资金管理发放漏洞。

各市、县每年必须组织财政、审计、纪检等有关部门对低保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出现拖欠、挤占、挪用低保资金的部门及个人要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虚报冒领,搭车收费,克扣低保金等违规行为,一定要严肃处理。各市、县都要设立低保热线电话,以方便群众和利于接受社会监督。对于群众举报的问题,要逐一登记办理,做到件件有结果。

五、认真贯彻属地管理的原则。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将本地行政区域内的中央驻琼企事业单位和省直企事业单位中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纳入本市、县低保范围。要抓紧完成农垦系统(含华侨农场,下同)低保对象的审核、审批工作,尽快将农垦系统所有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纳入低保范围,争取今年10月底之前,使农垦系统的低保工作走向正常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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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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