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劳动法 > 劳动法规 > 社会保障法规 >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5 23:00:10 人浏览

导读:

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部分市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陕民发[2004]52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将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将阎良区、长安区、临潼区保障标

  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部分市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陕民发[2004]52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将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将阎良区、长安区、临潼区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85元;将周至县、户县、高陵县、蓝田县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60元。

  各区县政府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确保低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搞好宣传、审批工作,按时将低保金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

  2004年8月16日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