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劳动法 > 劳动法规 > 社会保障法规 >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5 08:50:13 人浏览

导读: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驻市中央、省属事业单位: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自1997年启动以来,单位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直未作调整,已不能适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规范和完善的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驻市中央、省属事业单位: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自1997年启动以来,单位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直未作调整,已不能适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规范和完善的社会保险体系的指示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进一步理顺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逐步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合理衔接,经市政府2003年第19次常务会研究决定,对部分事业单位养老缴费比例作如下调整:

  一、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仍按工资总额的20%缴纳,个人缴纳比例从2003年1月1日起,在本人工资总额2%的基础上,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到职工本人工资总额的8%.

  二、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从2003年1月1日起,单位部分按工资总额的20%缴纳,个人部分按本人工资总额的8%缴纳。

  各县、区人民政府所属部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此次部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比例的调整,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部分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按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二○○三年八月五日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