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导读: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我省2005年、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人员范围。2005年调整范围为2004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了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2006年调整范围为2005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了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时间。2005年、2006年调整待遇分别从当年的7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办法
(一)2005年度调整办法
1、200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2、上述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
(1)1985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2)1986年元月1日至1990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元;
(3)1991年元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4)1996年元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
3、第(一)条第1款范围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
(1)女职工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至19年、男职工缴费年限满20年至24年的,每人每月增加5元;
(2)女职工缴费年限满20年至24年、男职工缴费年限满25年至29年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
(3)女职工缴费年限满25年、男职工缴费年限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15元。
4、第(一条)第1款范围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90元;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3)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4)退休前被用人单位评聘为正高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
(5)退休前被用人单位评聘为副高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含高级技师)的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
对同时符合本款上述两个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按其中一个条件增加养老金。
5、按照鄂政办发[2003]125号文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农场退休农工,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1985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2)1986年元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3)1996年元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
6、2004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职手续的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二)2006年调整办法
1、200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
2、上述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
(1)1985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2)1986年元月1日至1990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元;
(3)1991年元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4)1996年元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
3、第(二)条第1款范围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
(1)女职工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至19年、男职工缴费年限满20年至24年的,每人每月增加5元;
(2)女职工缴费年限满20年至24年、男职工缴费年限满25年至29年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
(3)女职工缴费年限满25年、男职工缴费年限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15元。
4、第(二)条第1款范围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5元;
(3)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元;
(4)退休前被用人单位评聘为正高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5)退休前被用人单位评聘为副高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含高级技师)的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对同时符合本款上述两个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按其中一个条件增加养老金。
5、按照鄂政办发[2003]125号文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农场退休农工,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1985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
(2)1986年元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5元;
(3)1996年元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6、2005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职手续的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四、倾斜对象的认定
(一)退休人员的退休时间段,由统筹地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认定。
(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过去调待中已经确认的人员不再认定;2004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退休前被用人单位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五、按照鄂政办发[2004]121号和鄂政发[2005]28号文件精神,参加乡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比照本办法执行。
六、资金来源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退休人员,可以比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七、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组织实施。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核实缴费基数,强化基金征缴,提高基金征缴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办法,多渠道筹措资金,保证提高待遇水平所需资金落实到位,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各地各用人单位不得因为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取消或冲减财政补贴和统筹外项目,以免引起新的矛盾。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
二○○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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