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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4 16:06:28 人浏览

导读:

内容提示:规范国有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范非公有制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一)规范国有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国有企业试行工资集体协商办法要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低于实现利润增长的原则,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试点企业要首先建立企业基本

内容提示:

规范国有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规范非公有制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规范国有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国有企业试行工资集体协商办法要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低于实现利润增长的原则,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试点企业要首先建立企业基本工资制度,进行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签批列入工资集体协商试点后试行。工资协议以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建立企业基本工资制度为基础进行协商。具体内容包括:

1、基本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2、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和特殊情况下各类人员工资支付办法、各种假期工资待遇

3、企业主要经济效益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工资增量:

4、职工当年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5、绩效工资、奖金、津(补)贴等分配办法:

6、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最低工资保障措施等规定:

7、工资协议的期限和终止条件及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

8、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

9、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规范非公有制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非公有企业都应积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资分配办法应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协商内容包括:

1、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办法、支付日期;

2、工作环境及律补贴分配办法和女工保护及假期工资待遇;

3、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保障措施:

4、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增长幅度:

5、工资协议期限和终止条件。

6、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

7、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有关问题的处理

1.2001年前列入工资集体协商试点并经劳动部门审查实施的企业工资协议,按照《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9号令)规定进行整改规范,补充完善工资协议缺少的协商条款。严格按照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冀务社[2001]6号文规定时间审查备案和上报检查工资协议履行情况备案,同时附财务决算表、劳动统计表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国有试点企业要将自查整改情况上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

2.实行自主确定工资总额的国有企业应积极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建立职工民主参与、管理、监督制度。

3.对已列入省属试点,但未按照工资集体协商内容协商及没有上报工资协议履行情况备案程序的7户(见名单)企业暂停试点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改按工效挂钩或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决定工资总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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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要切实抓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对工资协议条款及内部工资分配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的要予以纠正,以保证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健康顺利开展。

[详见河北省劳动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2002年6月13日冀劳社办[2002]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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