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印发《秦皇岛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导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
第三章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
第四章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来源
第五章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
第六章 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管理与监督
第七章 附则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央、省、市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秦皇岛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0年11月25日
秦皇岛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和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原则。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险,国家公务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才能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第三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管理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医疗补助的经办工作。
第四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第二章 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
第五条 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六条 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可以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
第七条 未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用人单位中的“两院”院士、省管优秀专家、省级以上劳模、获得亚洲或世界冠军的运动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
第三章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
第八条 市直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根据我市近3年来医疗费支出情况和财政负担能力,按列入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和退休金总额7.5%的标准筹资。今后根据经济发展和财政负担能力等情况再做调整。
第九条 各县、区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按照与本县、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的原则,由各县、区自行确定。
第四章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来源
第十条 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和全额预算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的医疗补助,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年初由财政部门一次性按预算拨付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一条 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差额预算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的医疗补助,市直仍按原资金来源渠道筹措。原由市财政差额补助的单位,由市财政按原定额比例核定补助标准,年初一次性拨付给单位,不足部分由单位自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所需资金全部自筹。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事业单位,每年年初由单位按规定的补助标准一次性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各县、区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补助标准、实行医疗补助的具体单位,由各县、区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未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用人单位中的“两院”院士、省管优秀专家、省级以上劳模、获得亚洲或世界冠军运动员的医疗补助经费,由所在单位解决,并于每年年初按照补助标准一次性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第五章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
第十三条 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补助。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向保险公司投保,每人每年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不超过15万元(包括15万元)的医疗费补助。保险公司按90%补助,参保职工个人支付10%。
第十四条 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负医疗费补助。根据个人帐户支付范围、年龄构成、各年龄段医疗费支出和工资总额等情况,按基本医疗保险划分的年龄段,以上年度本人工资和退休金为基数,将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自负医疗费补助部分划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帐户,具体划入比例为:35岁以下为4.6%,36岁-45岁为5.1%,46岁-法定退休年龄为5.7%,退休人员为6.1%。公务员个人自负医疗费补助的使用范围、支付方式与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使用相同。
第十五条 享受医疗照顾人员的医疗费补助。用于我市现任和退休的副市级以上实职领导,在就诊、住院时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的补助。
第十六条 各县、区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由各县、区根据国家两部的《意见》规定自行确定。
第六章 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对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是涉及公务员切身利益的大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考核与监督;财政部门要制定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加强财政专户管理,并监督检查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以确保合理使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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