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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4 01:52:21 人浏览

导读: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3]10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3]10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凡在2005年底之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符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苏发[2002]1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淮发[2003]10号)规定的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范围条件的,都可享受3年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社保补贴和税费减免的政策优惠。

  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也可享受中发[2002]12号、苏发[2002]15号和淮发[2003]10号文件规定的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享受的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各级财政原来预算安排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补助资金规模不减,到 2005年一定3年不变。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可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结余部分,主要用于国有困难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补助,也可以用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四、将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对象范围,由淮发[2003]10号文件规定的县属以上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扩大到城镇集体企业 的下岗失业人员。

  五、将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对象范围,扩大到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创办的小企业。要简化操作程序,适当放宽担保条件,方便贷款办理,加快贷款发放。

  六、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即可享受相应期限的政策优惠。

  七、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各县(区)财政要安排贴息资金,据实全额贴息。市将通过争取的省级财政对苏北五市的贴息资金补贴,给予各县(区)适当支持。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加大宣传力度,加大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淮安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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