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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机关全员岗位聘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3 23:19:58 人浏览

导读:

院机关各部门:现将《中国科学院机关全员岗位聘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二○○一年十月九日中国科学院机关全员岗位聘任制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全面推进阶段全员岗位聘任制试行办法》(科发人教字[

院机关各部门:

  现将《中国科学院机关全员岗位聘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
二○○一年十月九日

  中国科学院机关全员岗位聘任制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全面推进阶段全员岗位聘任制试行办法》(科发人教字[2001]137号),进一步深化院机关人事制度改革,推进“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任,合同管理”的全员岗位聘任制,建立院机关新型的用人制度,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岗位设置的原则

  (一)岗位的设置要有利于院机关宏观管理职能的发挥,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有利于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有利于促进队伍结构的优化,有利于优秀人才的稳定和人员的合理有序的流动,有利于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建设一支职业化、专业化的管理队伍。

  (二)岗位的设置数量,严格控制在《中国科学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9]6号文件)和院机关改革领导小组确定的编制总数、干部职数范围内。同时,在专业管理部门,设置必要的兼职岗位,以发挥专家的作用。

  二、岗位的设置

  (一)岗位分类根据院机关工作的特点,院机关的管理岗位可分为:

  1.领导岗位

  (1)局长、副局长;

  (2)局长助理(正处级);

  (3)处长、副处长。

  2.专项业务管理岗位(无行政级别)

  (1)学术秘书;

  (2)总会计师;

  (3)总经济师;

  (4)总规划师;

  (5)总审计师。

  3.业务主管岗位

  4.秘书或业务助理岗位

  5.兼职岗位

  (1)兼职学术秘书;

  (2)兼职项目主管。

  (二)岗位条件

  1.局长: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三级职员;

  2.副局长: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四级职员;

  3.局长助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四、五级职员;

  4.处长: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四、五级职员;

  5.副处长: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五、六级职员;

  6.学术秘书: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7.总会计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8.总经济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9.总规划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10.总审计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11.业务主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四至六级职员;

  12.秘书或业务助理: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六至九级职员;

  13.兼职学术秘书: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14.兼职项目主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岗位分级和数量

  1.岗位分级

  一级岗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三、四级职员;

  二级岗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五级职员;

  三级岗位: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六级职员;

  四级岗位: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七至九级职员。

  2.岗位数量

  (1)正、副局长的数量以1999年院机关改革领导小组确定的职数为准。

  (2)一级岗位数量占岗位总数(不含正、副局长,下同)的35-40%,二级岗位数量占岗位总数的40-45%,三级及其以下岗位数量占岗位总数的20%。

  (3)各专业局、计划局、政策局、合作局和学部办各可设学术秘书岗位1个;另可设兼职学术秘书岗位1-2个;有关局可设兼职项目主管。

  (4)计划局可设总会计师岗位1个,产业局可设总经济师岗位1个,基建局可设总规划师岗位1个,监审局可设总审计师岗位1个。

  (5)各部门的处级机构数量不得超过1999年院机关改革领导小组确定的数量,但允许调整和缩减。5人及其以上的处,可设处长岗位1个,副处长岗位1-2个;4人及其以下的处,可设处长岗位1个,副处长岗位1个。不设3人以下的处。目前2人及其以下的处,可过渡到2003年底,以后应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设置。

  (四)有关职级的说明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按国家人事部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设置。对所从事的工作性质符合专业技术岗位要求的,方可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员岗位按照中国科学院职员系列设置。

  三、岗位职级条件

  (一)专业技术职务条件

  11.基本条件

  (1)应具有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1981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应获得学士及其以上学位。

  (2)掌握一门外语并通过相应的外语考试。符合《关于2001年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0]108号)中的有关规定或在近5年内公派出国、具有连续1年以上国外工作经历者可以免考。

  2.具体条件

  (1)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条件

  ①1991年及其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②具有10年以上的科研或管理经历;近5年来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过5篇以上高水平的学术论文、管理论文或为院领导起草过5篇以上重要的工作报告,其论文或报告的思路和实用价值,对特定关键时期的管理工作起着指导和推动作用;独立主持过重要科研课题或负责某一重大专项工作的全过程并做出了创新性的突出贡献。

  (2)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条件

  ①1991年及其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

  ②具有7年以上的科研或管理经历;近5年来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过2篇以上高水平的学术论文、管理论文或为局领导起草过2篇以上重要的工作报告,其论文或报告的实用价值对特定时期的管理工作起着推动作用;独立主持过重要科研课题或负责过某一专项工作的全过程并做出了创新性贡献。

  (3)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条件

  具有4年以上的科研或管理经历;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过学术论文、管理论文或工作报告;独立主持并作为主要骨干参与过科研课题或参与过某一专项工作并做出了重要贡献。

  (4)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条件

  具有1年以上的科研或管理经历,做出了积极贡献。

  (二)职员职级条件

  1.五级及其以上职员,应具有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专门业务知识,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业务和组织管理能力,达到现职级以来,独立撰写或发表过2篇以上高水平的论文或报告,能够指导一般管理人员开展工作,在某项管理工作中做出过突出的成绩。

  2.六级及其以下职员,应具有大专及其以上学历,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基本业务知识,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一定的业务、组织管理能力,在高级管理人员的指导下,能独立撰写报告。

  四、岗位聘任

  (一)所有岗位均实施聘任制,聘期2至4年。

  各级领导岗位的聘任,按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凡国家有执业资格要求或已建立全国性统一考试制度的专业,竞聘人员须先获得执业资格或通过专业考试,才能竞聘相应的岗位。

  (二)院人教局成立岗位条件审核小组,按照有关文件,负责审核各部门竞聘人员的申请。

  (三)各部门分别成立一级岗位和二级及其以下岗位聘任委员会。一级岗位聘任委员会由主管院领导、部门领导、人教局领导和同行专家等9人组成;二级及其以下岗位聘任委员会由部门领导、处负责人、机关人事处负责人和同行专家等7人组成。各聘任委员会的人员构成由各部门报机关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四)聘任委员会负责聘任工作。聘任需经聘任委员会投票,获2/3(含2/3)以上有效票数者为通过。聘任结果报人教局批准后,委托部门主要领导与其签定合同,由人教局发放聘书。

  (五)各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及本部门的工作性质、特点及工作需求,制定出相应的《岗位聘任制实施细则》(包括岗位设置及名称、岗位职级、岗位条件、岗位职责、招聘程序),一式10份报院机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教育局机关人事处),经院机关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五、岗位考核

  (一)各级岗位的考核与年度考核紧密挂钩。年度考核应按照岗位职责和要求,考评应聘人员岗位任务完成情况,包括工作进展、目标实现、工作成效及在职学习情况等等。年度考核依照《中国科学院机关年度考核办法(修订稿)》执行。

  (二)年度考核连续2年不合格者,解除岗位聘任合同。

  六、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为避免人员的新老交替给工作带来影响,距法定退休年龄2年以内的人员,可不占编制继续工作至法定退休年龄,其所在部门可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允许招聘新人。

  (二)处长的任职年龄;男不超过55周岁、女不超过50周岁;副处长的任职年龄:男不超过53周岁,女不超过48周岁。新任处长、副处长年龄应在45周岁和40周岁以下。

  (三)实施本《办法》后的首次设岗招聘,对已在岗位上的人员,如不发生职级变化,可不必重新进行招聘;如发生职级变化或空缺、新设岗位,均需按岗位条件重新招聘。对不符合岗位条件,但已在岗位上的人员,允许在现岗位上过渡,过渡期可到2003年底。

  (四)竞聘高一级岗位,应有在下一级岗位的任职经历。

  (五)承担国家或院组织的跨学科、跨研究所的重大项目,方可设置兼职项目主管岗位。

  (六)取消非领导职务系列,不再进行新的审批。对已经批准的,可保留其待遇,在局长助理、业务主管岗位上过渡。通过干部交流逐步安排。

  (七)为促进干部流动,工作人员在本岗位工作任满2个聘期者,鼓励流动,竞聘新的岗位。

  (八)对未竞聘到岗位的人员,可通过人员流动、离岗安置等办法进行安置。

  (九)机关下属事业编制人员参照本《办法》实施。

  (十)凡以往院制定的有关院机关岗位聘任制的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十一)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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