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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3 22:57:24 人浏览

导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局、计委、财政局、民政局、人事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0年九月十三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局、计委、财政局、民政局、人事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九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意见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办公厅[1999]8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2000]1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市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全面完成《黑河市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和今后一段时间内的残疾人就业任务,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方针和目标

  残疾人劳动就业方针是: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办法,通过优惠政策扶持和保护,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稳定、合理。劳动就业目标是:2000年全面完成《黑河市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规定的任务,使城镇有劳动能力残疾人就业率达到80%左右;到2005年,残疾人就业率达到85%左右;同时把农村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继续贯彻执行《黑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1999年省政府第2号令)及《黑河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意见》(黑市政办发[1998]67号),强化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的政府行为。

  1、各企事业单位、城乡经济组织都要按职工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凡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暂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要按照1999年省政府第2号令和省财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下发的《关于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补充通知》(黑财综字[1999]34号)规定,按时足额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凡符合国家颁布的残疾人标准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已与单位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在岗残疾职工,均可计入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填报、统计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确认单位在职残疾职工比例时,要严格掌握政策,不得弄虚作假,并在每年3月末报送本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确认备案。

  3、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组织以及经费自理和部分自理的事业单位,所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经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后,由地税部门协助收缴。凡财政拨款的单位,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所列数额由财政部门直接划拨。个体私营经济中的个体运输户由工商管理部门负责代为收缴。各部门代为收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直接划入财政专户储存,由财政拨给代为收缴单位所收缴保障金额的3%用于工作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收缴办法由市残联与有关部门另行确定。

  4、用人单位招聘录用残疾人,必须与残疾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录用手续,并安排适宜的工作岗位。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按有关法律执行,并报本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5、对于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或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及个人,要给予物质奖励;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安排的,要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拖欠保障金的,要按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继续扶持福利企业

  要帮助解决残疾人福利企业在改革和发展中存在的困难,使更多的残疾职工不下岗。要鼓励支持各种经济组织建立福利企业,特别是残联组织建立的福利企业。要建立健全福利企业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民政、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做好福利企业的年检工作,及时清理假冒福利企业。

  (四)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组织起来就业

  各有关部门要对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给予积极鼓励和扶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申办个体工商业户的,应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酌情减免注册登记费、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等费用。税务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减免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税费。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要逐步将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城镇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各级残联和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积极支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帮助选择项目、申办营业执照,与有关部门配合落实政策措施。

  (五)扶持农村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

  县级残疾人服务社、乡镇残疾人服务分社要针对残疾人实际,扶持农村残疾人参加种植业、养殖业、家庭手工业和多种经济形式的技术学习,使他们能够参加生产劳动。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帮、包、带、扶等措施,帮助解决资金上的困难,落实好优惠政策。要加强康复扶贫贷款的使用、监督和管理,使更多的农村残疾人得到就业。

  (六)大力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高度重视残疾人职业培训工作,并将其纳入整体教育和职业培训计划,努力提高培训质量。要切实抓好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在岗与转岗的残疾职工的职业培训,并为其在培训或进修期间的学习提供生活保障。要依托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通过科技下乡、科技支农、科技扶贫等途径,对农村残疾人进行各种形式的实用技术培训。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应酌情减免培训费。

  (七)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建设

  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重视和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工作条件,强化工作手段,支持开展工作。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完善职能,重视和加强残疾人劳动力资源的开发,积极培育残疾人劳动力市场,逐步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体系,为残疾人提供有效服务。

  (八)多方配合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劳动部门要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劳动监察和年审,对没有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不缴纳保障金的单位,不能发给劳动监察合格证。人事部门在组织招录工作人员考试中,对适合残疾人工作的岗位,应一视同仁。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和使用情况的监督与管理。民政部门要按国家政策收取福利企业管理费,加强集中就业管理、规划和培训,指导福利企业搞好改革、改组、改造,促进福利企业发展。卫生、城建、交通、法制、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也要从各自的职责出发,充分发挥本部门的职能作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各级残联要切实发挥综合、协调、组织、管理、服务职能,推进各项计划落实,抓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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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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