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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服调岗被辞 法院判公司有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7 03:56:49 人浏览

导读:

程小姐本是福州某公司员工,在拒绝公司的调岗要求后被辞退,程小姐不服,提起诉讼。近日,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程小姐违反《员工守则》在先,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程小姐于1997年8月进入福州某公司担任文员,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6年4月20日,公司方面因工

  程小姐本是福州某公司员工,在拒绝公司的调岗要求后被辞退,程小姐不服,提起诉讼。近日,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程小姐违反《员工守则》在先,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

  程小姐于1997年8月进入福州某公司担任文员,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2006年4月20日,公司方面因工作需要要求程小姐调岗担任车间品管员工作,工资、奖金、待遇按新岗位作相应调整,要求其5月7日到车间报到。

  程小姐接到通知后,以公司没有与其协商及调动后工资待遇未明确等为由不同意调动,但于4月25日将手头工作移交。

  同年6月1日,公司方面以程小姐一直未到新岗位报到,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决定解除与程小姐的劳动关系。

  程小姐随即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他们撤消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10月16日,程小姐的申诉被驳回。

  随后,程小姐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公司撤消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赔偿因此事造成的工资收入损失及其他损失,并为她足额补缴自其入职以来至2004年10月止未交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程小姐称,因为自己对公司违反有关劳动法规的做法提出异议,公司遂采取恶意调岗调薪的手段逼其自动辞职,在不能达到目的后,依据不合法的《员工守则》以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将其辞退,借此逃避因单方解除员工劳动关系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责任。

  公司方面则认为,《员工守则》是经股东扩大会议和职工代表讨论通过的,与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没有抵触,并向全体员工公示,程小姐自己也在员工守则上签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该守则具有法律效力。

  市中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制定的《员工守则》具有法律依据,程序民主。而根据《员工守则》关于员工应服从公司工作岗位调整的规定,在岗位调整具备合理性的前提下,该规定对员工具有约束力。程小姐非专业技术人员,她在调整岗位前所从事的文员工作和调整岗位后的车间品管工作均属事务性工作,不需要具备特殊的专业技能,因此该岗位调整具有合理性,程小姐应当服从,而其不服从岗位调整,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法的规定。至于程小姐要求赔偿的工资等损失及补缴各种保险的请求,由于没有经过劳动仲裁,因此不在本案的受理之列,建议她通过行政执法途径寻求救济。

  法院最终驳回了程小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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