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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评教育程序除名无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7 02:10:55 人浏览

导读:

2003年11月3日,东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庭审理一起因企业除名引发的劳动争议案。经仲裁庭调解无效,县仲裁委依法作出撤销用人单位的除名决定,劳动合同解除无效的裁决。案由:某公司因申诉人涉嫌挪用单位资金,被人民法院判决犯挪用资金罪,免予刑事处罚。申诉
2003年11月3日,东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庭审理一起因企业除名引发的劳动争议案。经仲裁庭调解无效,县仲裁委依法作出撤销用人单位的除名决定,劳动合同解除无效的裁决。

案由:某公司因申诉人涉嫌挪用单位资金,被人民法院判决犯挪用资金罪,免予刑事处罚。申诉人受刑事处罚后,以公司地址搬迁未对其安排具体工作为由,致使脱岗缺勤。被诉人在明知申诉人脱岗的情况下,未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也未通知其上班,公司也无考勤记录。2003年9月24日被诉人以申诉人严重违反财经制度,利用职权挪用资金,其行为已触犯刑律为由,对其作出除名决定,并在除名决定书中注明劳动合同同时解除,未制作和送达《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评析:除名是企业因职工无正当理由旷工超过一定期限而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方式。原劳动部劳力字[1991]50号复函中明确规定,除名不属于行政处分,而是对旷工职工的一种处理形式。国务院1982年4月10日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据此,企业对职工的除名必须具备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旷工达到规定的天数(在计算连续旷工时间时,可以把旷工期间的节假日、休息日的天数扣除。在累计旷工时间时,应按自然年度计算)、经批评教育无效,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且“批评教育”是除名必须程序,否则就不符合法规程序的要求。法律上要求除名时先行批评教育,是避免企业随意处罚职工。其教育方式可以多种多样。经批评教育无效是指经过针对性教育后仍无悔改表现,如职工有旷工行为时,用人单位应当通过谈话,发出限期上班通知,黄色警告书、家访等形式告知当事人旷工行为是错误的,而职工知错后仍无悔改的,致使旷工达到法定的天数,这时用人单位方可对职工予以除名。而被诉人在“除名决定书”中,以申诉人违犯财经制度,利用职权挪用资金,其行为已触犯刑律为由,未对其旷工事实部分予以认定,且在庭审中又提供不出职工考勤记录,仅凭主观认定和会议记录记载,属举证不力。《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对职工违纪、触犯刑律和旷工行为均作了明确规定,被诉人以违纪和触犯刑律为由给予申诉人除名,属适用法规条文不当,同时在除名过程中也未按法定程序进行批评教育和送达《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应当认定除名无效,劳动关系依然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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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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