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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运营官在外兼职数码公司监事被解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7 00:20:02 人浏览

导读:

图:咨询公司首席运营官王先生“身兼二职”绍波制原告王先生败诉,被告公司自愿支付工资1万元咨询公司首席运营官王先生“身兼二职”,出任另一家与本公司业务相同的数码科技公司股东及监事。咨询公司获悉后,提前解除了与王先生的劳动合同。王先生为此向公司提出5

图:咨询公司首席运营官王先生“身兼二职” 绍波 制

  原告王先生败诉,被告公司自愿支付工资1万元


  咨询公司首席运营官王先生“身兼二职”,出任另一家与本公司业务相同的数码科技公司股东及监事。咨询公司获悉后,提前解除了与王先生的劳动合同。王先生为此向公司提出5万余元的经济补偿


  日前,静安区法院判决,除了公司自愿支付王先生2006年6月份工资1万元外,对王先生其余诉请不予支持。


  “身兼二职”丢了饭碗


  2004年10月10日,现年30岁的王先生与一家咨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出任该公司技术部经理。2005年7月,双方重新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聘任王先生担任公司首席运营官一职,月工资人民币1万元。


  在得知王先生在外兼职后,2006年6月12日,咨询公司向王先生发出《员工解除合同通知》,提前解除了合同。王先生不服,在经过劳动仲裁后,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支付2006年6月份工资1万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2500元;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人民币1万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万元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1万元。


  明确约定不得兼职


  法庭上,咨询公司辩称,提前解除王先生合同是因为他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在外与人投资开办一家数码科技公司并兼任监事一职。由于两家公司业务相同,王先生将公司的业务信息泄露给了那家公司,该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劳动纪律,公司有权提前解除王先生合同。公司认同支付王先生2006年6月份工资1万元,但不愿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公司还提供了与王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非经公司书面同意,王先生不得受聘于其他任何机构和从事第二职业……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的,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咨询公司还向法院提供了从金山工商分局调取的数码科技公司登记材料。这家公司于2005年5月30日经核准成立,以股东身份在册的王先生出资20万元,兼任公司的监事一职。


  面对咨询公司出具的材料,王先生解释,自己虽然是数码科技公司股东,但股东会决定由自己担任监事一职,事先并不知情,也未签字。即使自己是监事,也不会与咨询公司产生任何利害冲突。


  原来工作受到影响


  法院认为,首先,王先生作为数码科技公司的股东,对该公司股东会决定由他担任监事应当知晓,特别是股东会决议是公司递交工商登记材料在工商局备案,具有公示的效力。


  其次,两家公司业务上有重合,况且未经咨询公司同意出任数码科技公司监事一职,势必要王先生将一部分精力投入后者工作中。


  再次,咨询公司没有如期支付王先生工资的行为,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应加付25%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于是,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报记者 宋宁华 特约通讯员 李鸿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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