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缘起第三人工伤职工获双赔
导读:
7月15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工伤赔偿纠纷案作出宣判,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2007年6月19日,吴某驾驶车辆给新疆兵团五家渠某公司运送化肥,该公司让车直接开进生产车间内进行卸货.当吴某将车开至指定地点解开绳子准备卸货时,装载的化肥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倾斜,有几袋化肥从车上滑落下来,将正在车间上班走至车旁的王某砸倒致伤。王某随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91084.25元。期间,王某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并享受了工伤待遇。2008年3月19日王某将吴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吴某赔偿其包括医疗费在内的损失共计192475.8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与王某之间发生事故是由被告吴某操作不当引起的,吴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判决吴某赔偿包括医疗费在内共计180812.13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吴某不服提出上诉称,王某91084.25元医疗费已通过工伤保险机构报销,上诉人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者,除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外,对侵权第三人还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崔建民 张伟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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