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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 虽已过期 用人单位 仍需担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7 09:34:39 人浏览

导读:

日前,新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一起超过工伤申请期限的工伤损害赔偿案作出处理,农民工林某获赔偿工伤待遇1.5万元。2005年5月,林某在工作时不慎被机器绞伤手指,造成10级伤残。公司承担了林某治疗所需的医疗费,并支付了林某医疗期的工资,但未支付其他工伤待遇。

日前,新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一起超过工伤申请期限的工伤损害赔偿案作出处理,农民工林某获赔偿工伤待遇1.5万元。


 2005年5月,林某在工作时不慎被机器绞伤手指,造成10级伤残。公司承担了林某治疗所需的医疗费,并支付了林某医疗期的工资,但未支付其他工伤待遇。今年,林某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因超过申请期限未被受理。林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公司认为,林某已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林某的仲裁请求。


  新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是劳动法规定的基本权利,申诉人林某超过规定期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只是不再适用工伤认定的行政程序,并不能因此失去劳动者获得工伤赔偿的权利。故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依法作出如上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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