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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中哪些官司容易败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7 21:16:29 人浏览

导读:

近几年,据劳动部门统计,本市乃至全国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均呈逐年大幅攀升趋势,这一方面表明劳动者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普遍提升,另一方面,劳动者却对那些因申诉对象不正确或提供不出充分有效的证据而最终导致所提出申诉失败的因素缺乏了解,并且缺少相应的心理准备

近几年,据劳动部门统计,本市乃至全国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均呈逐年大幅攀升趋势,这一方面表明劳动者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普遍提升,另一方面,劳动者却对那些因申诉对象不正确或提供不出充分有效的证据而最终导致所提出申诉失败的因素缺乏了解,并且缺少相应的心理准备,以致不能理智的对待裁决结果。为此,宣武区仲裁委开始试行“申诉风险告知制度”,将常见的易导致败诉的因素,制作“申诉风险提示书”,在当事人提出申诉前明明白白地告知,让他们做好承受、避免和应对各种风险的心理准备。这类情况主要分三个类型,以下结合几个有关案例来解释一下这个政策。
  ■类型一:申诉对象有误
  职工小张因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与企业发生争议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庭审中,该职工出示了劳动合同书,但该单位马上提出反驳,他们认为劳动合同上的甲方为非被申诉人。因此职工只好撤销原来的申诉,不得不重新变更被诉人。
  评析:首先,案例中职工的请求在仲裁委还没有对争议进行审理前,其请求没有得到支持,这是因为案例一中职工所诉主体有误,简单地说就是没有找准被诉对象。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是做出解除决定的来承担相应的责任,劳动者应掌握争议发生的事由应与被诉人有关联。在案件审理中,常有职工因所诉主体有误导致其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类型二:提供证据不足
  宋某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与企业发生争议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单位认为未曾与该职工解除过劳动合同,当仲裁庭要求职工出示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据时,职工无法提供,仲裁委因申诉人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故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案例二由于职工缺少证据,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如不成立,那么仲裁委对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否正确或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都无需审理,职工提出的请求自然无法支持。
  ■类型三:申诉请求不完全
  某职工因企业拖欠工资提出申诉,仲裁委经审理对职工的请求予以支持。但在执行该裁决时,职工发现企业除支付了拖欠的工资,没有支付因拖欠工资另加发25%的经济补偿金。职工就此向仲裁委提出异议,得到的答复是:因本人未提出过该项请求。
  评析:案例三是因为职工的申诉请求不完全,广义地说是请求不当,如果劳动者在提出申诉请求时,没有把所想的全部提出,就会导致仲裁委对其未请求的部分在此次得不到审理,由此形成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充分的保护。
  宣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钱炼告诉记者,建立申诉风险告知制度,在劳动者维权的同时,从另一方面提示劳动者要理智的对待申诉。因为案件的输赢,不仅取决于案件本身的是非曲直,还受当事人所提出的请求是否合情合理合法、主体是否恰当、是否超时效、是否对自己的主张能够提供使仲裁委予以采纳的证据、申诉人是否能按时交纳费用和能按时出庭等几方面因素的影响。劳动者对这些因素所带来官司输赢的不确定性,不仅应该知道,同时应正确对待。
  有关法律专家也提醒劳动者注意,推行申诉风险告知制度,对于当事人来说,能慎重地对待和避免申诉风险,三思而行,理智地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减少诉讼,降低维权成本,最大限度地保障诉权。申诉风险是指当事人和委托代理在劳动仲裁活动中可能遇到的与争议事实无关的、但影响案件审理和执行,致使所提出的各项请求无法实现的风险因素。常见的有以下几种:一、主体有误;二、申诉请求不当或不合法;三、不能按时交纳费用;四、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五、不能按时出庭;六、请求事项已超过法定时效期限;七、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等。
  对于劳动仲裁部门来说,此举是实现“公正效率”的有效措施,防止滥用诉权,可以缓解仲裁干部案多人少的矛盾,节约有限的仲裁资源。以上提示,可帮助您正确行使申诉的权利,做好承受、避免和应对各项风险的心理准备,以此降低维权成本,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充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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