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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增加了维权成本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7 20:09:17 人浏览

导读:

目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为“一调一裁两审”制,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经劳动争议仲
目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为“一调一裁两审”制,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种体制实际上确立了“仲裁前置”的原则,即劳动仲裁为劳动审判的前置程序。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现在的仲裁效率,一般的仲裁案件审理期为60天,复杂的仲裁案件审理期是90天,并需交纳一定的仲裁费。显然,“仲裁前置”对于维权的职工个体来说,时间和投入都成了一种负担,相应增大了职工的维权成本。 同时,劳动仲裁机构虽然具有独立的准司法地位,但仲裁办兼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劳动行政部门职能机构双重身份,与行政权联系密切,难以摆脱行政权力的干预和影响,这将使劳动仲裁机构作为准司法地位的独立性很难得到保证。另外,由于法院与劳动仲裁机构在设立和适用法律上完全是两个套路,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并不以仲裁裁决为基础,通过判决改变仲裁裁决结果的比例偏高,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衔接也不尽如人意,甚至对一些劳动仲裁结果法院根本置之不理,而另行审理,使前置的调解和仲裁变得毫无意义。 还需要强调的是,在现行体制内,因劳动仲裁机构拖延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无疑导致当事一方无法诉讼到法院,最终致使当事人诉权无法实现。所以“仲裁前置”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已成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中的一个障碍,对打工者维权来说尤其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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