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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功能障碍、生活自理障碍标准划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8 22:57:29 人浏览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视伤残情况分别划入到1-4级;

  (2)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视残情分别划入到5-6级;

  (3)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视残情分别划入到7-10级。

  2、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三项需要护理);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一项需要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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