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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违约金、赔偿金的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1 08:25:07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本文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在劳动合同中关于违约金、赔偿金二者的区别所在。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以供参考。[违约金]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具有惩罚性和赔偿性:主体是劳动者)案例介

  核心内容:本文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在劳动合同中关于违约金、赔偿金二者的区别所在。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以供参考。

  [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具有惩罚性和赔偿性:主体是劳动者)

  案例介绍:小王于2006年6月份入职一软件公司,软件公司与小王签订了二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薪为人民币3000元,合同期限自2006年6月1日起至2008年5月31日止,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条款,乙方(劳动者)在合同期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向甲方(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工作了一段时间后,小王觉得该公司不适合自己发展,想解除劳动合同,但又担心要承担违约金,所以一直未向公司提出。2007年6月29日,劳动合同法正式颁布,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只有两种情况下劳动者才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即违反服务期约定及竞业限制义务,小王看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后,认为自己的情况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承担违约金责任的情况,于是在论坛发帖咨询如下问题:1、我与公司约定的违约条款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违约条款是否自动失效?2、我在2008年1月份想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不同意,我是否需支付公司20000元违约金?

  【解读】: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施行,按照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的理论,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订立时的法律法规,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即使部分条款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也应当视为有效,应当继续履行。这样也可避免劳动关系发生大的波动。本案中小王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系2006年5月31日签订,按照合同签订时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10.31)规定:“三、用人单位与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小王月薪3000元,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20000元未超过小王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因此根据北京市的地方性规定,属于有效约定。劳动合同法规定新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新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所以小王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在2008年1月1日后仍继续有效,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双方仍受劳动合同条款的约束,小王如果未与公司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在2008年1月份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

  [赔偿金]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由于自己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害时所应承担(具有惩罚性和赔偿行;主体是双方)

  案例:2009年9月1日,王某进入上海某机械公司,双方始终未依法订立劳动合同。2011年11月1日,王某依法提请劳动仲裁要求机械公司支付应签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签订的应当在一个月之内补签,对没有在一个月之内补签的,《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其中额外支付的一倍工资即属于请求赔偿金。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该类赔偿金尽管劳动者有权直接提起仲裁或诉讼,但是,其适用于劳动争议的一般时效规定,也就是说,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起仲裁或诉讼,否则,将无法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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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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