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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省属事业单位改制后养老保险关系衔接的意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7 22:44:08 人浏览

导读:

【法规标题】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省属事业单位改制后养老保险关系衔接的意见【发布部门】浙江省其他机构【发文字号】浙劳社老[2005]127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05.08.03【实施日期】2005.08.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

【法规标题】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省属事业单位改制后养老保险关系衔接的意见
【发布部门】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浙劳社老[2005]127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5.08.03 【实施日期】2005.08.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保险 【唯一标志】16845101

【全文】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省属
事业单位改制后养老保险关系衔接的意见
(浙劳社老[2005]127号 2005年8月3日)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函〔2002〕45号、浙政办发〔2004〕16号、省劳动保障厅浙劳社老〔2005〕30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就省属事业单位改制后养老保险关系衔接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函〔2002〕45号、浙政办发〔2004〕16号文件规定改制的在杭省属事业单位,从改制的次月起参加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今后,凡已参加杭州市养老保险的在杭省属改制事业单位,从改制的次月起,停止参加杭州市养老保险,改为参加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养老保险。
  省劳动保障厅浙劳社老〔2005〕30号文件下发前,已完成改制的省属事业单位: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省外文书店有限公司、省农发集团、省裕都汽车管理公司、天正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省综合勘察设计院,从本意见印发之月起,停止参加杭州市养老保险,改为参加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养老保险。


  二、省劳动保障厅浙劳社老〔2005〕30号文件下发后,在杭州市参保的改制省属事业单位,按转制之月杭州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结余基金(不含杭州市属单位改制办理提前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的提前退休时间的有关费用)人均存量,乘以移交给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管理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确定划转的基金数额。
  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省外文书店有限公司、省农发集团、省裕都汽车管理公司、天正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省综合勘察设计院等6家单位,按2005年8月杭州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结余基金(不含杭州市属事业单位改制办理提前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的提前退休时间的有关费用)人均存量,乘以移交给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管理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确定划转的基金数额。划转基金由杭州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一次性划入省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三、为确保移交工作顺利进行,对参保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原在杭州市参保缴费时间、单位和个人的缴费记录、养老保险待遇等基础资料,由杭州市社保局在移交时向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提供。


  四、在杭改制省属事业单位工伤、生育保险从改制次月起,转入省中心参保。移交办法参照去年省移交给杭州市省属企业的协议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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