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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基本医疗养老有保障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9 12:21:06 人浏览

导读:

日前天津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修订2003年版本的《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就再就业人员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作出新的规定。补贴适用单位缴费部分该《办法》适用于各类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含公益性公司),

  日前天津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修订2003年版本的《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就再就业人员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作出新的规定。

  补贴适用单位缴费部分

  该《办法》适用于各类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含公益性公司),新增岗位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以及安排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困难对象的协管员岗位开发单位。社会保险补贴范围是,上述企业(单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协管员岗位的工伤保险费;不包括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另有规定的除外)。

  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一致

  《办法》规定,社会保险补贴的起始月份以商贸、服务型企业认定时间、下岗失业人员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时间、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时间,三者最后一个时间月份为准。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期限相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超过3年。

  处于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的人员,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其他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单位的,可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连续计算。对2005年年底前核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可按本办法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合并计算,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社会保险补贴达到28.3%

《办法》规定,各类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含公益性公司)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按照本人当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养老保险补贴20%,失业保险补贴2%,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补贴6.3%;各类协管员岗位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按照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养老保险补贴20%,失业保险补贴2%,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补贴6.3%,工伤保险补贴0.5%。

  各类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含公益性公司)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时应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结算,由市就业再就业资金支出账户直接拨付到企业;各类协管员岗位社会保险费实行差额缴纳,开发单位代收代缴个人应承担部分,社会保险补贴部分由市就业再就业资金支出账户直接拨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补贴按季划拨到账户

  《办法》规定,企业(单位)于季度终了前10日内,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或各主管局(总公司)申请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或各主管局(总公司)于1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单位)的申报材料审核汇总,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对符合规定的,市劳动保障部门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从市就业再就业资金支出账户直接划入企业(单位)的基本账户;对未参加社会保险和未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单位),以及请款手续和相关凭证材料不齐全的企业(单位),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企业(单位),必须及时为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录入微机管理。经职工个人申诉和劳动保障部门查实,用人单位因非生产经营困难和非职工个人过错等原因,与招用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继续为该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保险补贴期满,其间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自谋职业者有限享受补贴

  《办法》规定,持《再就业优惠证》的自谋职业人员,享受相关再就业优惠政策6个月以内的,因各种原因注销营业执照后,被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含公益性公司)或协管员岗位招用,可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被招用前已经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和自谋职业补助费的,要如数退回,已经办理小额担保贷款的,须办理贷款偿还手续;超过6个月的,不能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社会保险补贴的管理与监督,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扩大社会保险补贴范围,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直接工作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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