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保险管理体制
导读:
我国社会保险管理体制
社会保险管理体制是指社会保险管理制度与管理方法的总和。社会保险管理包括行政管理、业务管理和监督管理三个方面的内容。行政管理主要是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制定社会保险规划,规定社会保险政策和管理法则,并组织实施。业务管理主要是依法对社会保险对象进行登记,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筹集和运用,审核、发放社会保险待遇,对受保人进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监督管理主要是对社会保险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和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社会保险业务活动中的违规行为。
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分为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保险制度、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和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在19年3月以前分别由人事部、劳动部、民政部、财政部等部门负责管理。3月以后,根据九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5号)组建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职能,民政部承担的农村社会保险职能,卫生部承担的公费医疗管理,原国务院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职能,均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承担,实行统一管理。
社会保险管理体制要解决的问题,一是要根据社会保险管理的特点和要求确定社会保险管理的原则;二是要通过建立社会保险行政管理、业务管理机构,明确各自分工和责任,构筑一个明确、相互协调、彼此制约的社会保险管理框架,使我国社会保险管理形成有章可循、管理高效、手段先进、服务优质、监督有力的局面。
我国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现状
我国社会保险管理体制是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而不断变化的。从建国初期到改革开放前,我国社会保险管理体制是与计划经济体制相联系的。其行政管理方式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或国务院负责制定、公布社会保险法规。政府有关部门按社会保险项目、对象分别组织实施。大体上分为四种情况:一、城镇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由各级政府的劳动部门管理;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的社会保险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管理;三、医疗保险分为两种情况,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险称为"劳保医疗",由劳动部门管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医疗保险称为"公费医疗",由各级卫生部门、财政部门等组成的"公费医疗办公室"负责管理;四、农村劳动者的养老保险工作由各级民政部门管理。社会保险的业务管理工作全部由企业(或单位)负责。社会保险的监督仅限于政府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分工进行行政监督。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劳动部首先对其管理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进行改革。以解决企业社会保险费用负担畸轻畸重,保证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待遇的支付,实行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建立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初步形成了社会保险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分设的构架。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明确"劳动部和地方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管理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工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分别由人事部,民政部负?quot;。规定"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是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养老保险基金接受财政、审计、银行和工会的监督。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对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改革。在人事部、民政部、体改委、计委、财政部、银行、工会等部门的参与下,提出了养老保险改革方案。1997年经国务院批准,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
经过十多年的探索与实践,19年新一届中央政府批准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初步理顺了社会保险行政管理关系;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得到发展,基本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管理网络;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得到加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保险管理框架已经初步形成。
我国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 社会保险立法相对滞后。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一些社会保险单项法规,对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发展,依法加强社会保险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作为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社会保险法,一直没能出台。这不仅影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入进行,而且使我们无法综合协调各项社会保险的关系,无法综合评价社会保险基金负担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从而影响到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险体系。
2、 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社会保险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互相掣肘的问题还没有真正解决。一方面,中央政府将社会保险综合管理的任务交给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但从省到县由地方政府不同部门按项目和对象管理社会保险的问题还没得到解决。另一方面,对长期以来由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管理的社会保险项目和对象制定的社会保险政策没有进行认真的梳理,在保险范围,基金筹集,支付条件和待遇水平等方面存在的矛盾和差异没能加以规范和统一;如企业职工本人要缴纳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个人则不缴纳养老保险费。退休时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不同的办法计发养老金,养老金水平不同,就在劳动者之间引起了矛盾。
3、 社会保险管理存在着宏观调控与微观管理职能界限不清,管理权限混乱问题。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互济性、公平性决定了社会保险在享受条件、待遇水平、基金调剂使用等方面必须集中统一,各地方和部门不得强调各自的特殊性而各行其是。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地域广阔,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坚持统一制度和政策的条件下,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处理好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之间的关系,是完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重要环节之一。但是,一些地方和部门不顾国家规定,擅自降低退休年龄,违规为一些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有些地方不顾国家、企业和职工的承受能力盲目提高养老金标准。有些地区强调本地区利益不按时足额上交省级调剂金,使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调剂能力削弱。基金调剂能力的削弱也会使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部分积累模式的总体设计无法实现。
4、 社会保险管理存在行政管理与业务管理不分、监督检查不力的问题,难以形成各司其职,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有的地方政府部门超越行政管理范畴,直接干预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出现了动用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市政建设,弥补财政赤字、支持地方企业等违规行为。有的政府部门动用社会保险基金用于盖办公楼、建职工宿舍、购买小汽车等。有的地方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机构与业务经办机构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没有制约,无人监督。既不能认真履行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能,又不能认真搞好社会保险业务管理工作。只有严格地区分行管理与业务管理,业务管理与监督检查的界限,坚持行政管理与业务管理分开、业务管理与监督机构分设的原则,才能建立起科学、有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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