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参加医疗保险办法
导读:
1、从2001年3月1日起,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简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按月向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医疗保险费。
2、在职职工根据不同的年龄段,计入个人医疗帐户资金,计入标准为:45岁以上(195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378元;35岁至44岁(1956年1月1日至1965年12月31日出生)的30 8元;34岁以下(196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238元。其中,2001年3月1 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其参加工作之月起至2001年12月底,按每月2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入帐户。
本次计入金额低于《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个人医疗帐户计入金额的,在2002年度予以补足。
3、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个人医疗帐户计入资金标准为::75岁以上(1925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630元;74岁以下(1926年 1月1日后出生)的560元。
2002年度以后的职工个人医疗帐户资金计入金额,按照《医疗保险办法》执行。
4、从2001年3月19日起,职工凭《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者定点零售药店配药。
5、从2001年3月19日起,职工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其自负比例和个人自负段、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均按照《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执行。
参见: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1〕12号
执行日期:2001年3月1日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基本医疗保险续保手续的办理1、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实现再就业的人员,由新的用人单位办理续保手续;
从1997年10月1日起,本市范围内的全民、集体编制事业单位中,非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事业单位及其在职人员和离休、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后,单位的性质不变。参保
职工入职都会办理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共同缴纳,那么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是怎样的呢?用人单位缴费率一般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
低保户死亡后没有补助。低保是最低生活保障金,不是低保老人丧葬费补贴金,按规定没有。农村低保户被纳入了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可以享受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一些扶贫政策
分包单位不可以再劳务分包。劳务分包是施工行业中的普遍做法,法律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但是禁止将承揽到的分包作业再分包给其他的公司,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分包行
个人清包工通常不需要资质。清包工是指业主自行购买所有材料寻找装修公司、装修队伍或者劳务公司、工程服务公司施工的工程承包方式。业主无需具备资质,装修公司、装修队伍
2022年北京社保缴费的养老保险基数范围在3613元-26541元之间,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则为5360元到29732元之间,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则为4713元到2
女性职工的社保若到了退休年龄没有缴纳够10年的,可以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补缴的手续。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
企业缴纳五险一金的费用还是可以减免的,但是需要企业主动申请减免,有关部门是不会主动对其进行减免的。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